(原标题:抓到一条中华鲟欲自行食用获刑一年,长三角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宣判)

抓到中华鲟欲自行食用 一渔民获刑一年并公开道歉

昨天(3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件。

去年8月6日,有着多年捕捞经验的渔民邢某某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到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用拖网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邢某某虽然怀疑自己捕捞到了中华鲟,但见它不像其他鱼类那般活蹦乱跳,觉得它快要死亡,便和其他鱼类一起放入冰柜,打算自行食用。次日凌晨,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邢某某的渔船上查获已死亡的上述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邢某某表示作为一名渔民,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中华鲟死亡,愿意接受惩罚,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谅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邢某某从轻处罚。

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邢某某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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