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偉代理律師表示,陸海珍在外投資需要,向李偉借錢,從2017年7月開始借款至2018年5月左右,除上述款項外,兩人之間還有其他借款往來,但陸海珍也有還款,雙方針對總的借款、還款情況對賬確認還欠5550萬元本金,對賬後又分3次歸還了280萬元。“2018年2月11日,因爲快過年了了,雙方就對了一下賬”,李偉的代理律師表示,李偉與陸海珍簽了兩份對賬確認書,一份是他自己的,本金金額4786.70萬元。

(原標題:被套住的蘇州女商人:5550萬欠款,爲何“認賬”後又不認)

蘇州女商人陸海珍自稱被“套路”而揹負了5550萬元的欠款。

陸海珍與李偉相識多年,前者從事典當行生意,不時需要資金拆借,後者早年在陸海珍孩子就讀的學校當財務總監,後來從事民間放貸工作。2016年開始,兩人之間有了資金往來,有借有還。

轉折點發生在2018年8月3日,李偉將陸海珍告上了法院,並查封了陸海珍名下晟邁公司股權和房產。8月13日,李偉、陸海珍等人前往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出具了調解書(以下稱一審調解書)。

一審調解書顯示,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陸海珍於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李偉借款5270萬元(5550萬元減去280萬元)及該款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年息2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戲劇性的是,對於這次調解,陸海珍很快“不認賬”,並以違背自願原則和虛假調解等理由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蘇州中院在多次詢問後,在2019年2月25日駁回了陸海珍的再審申請。

如今,陸海珍所持有的晟邁公司股權已被法院強制執行,自己以及擔保人的多處房產均被查封凍結,有房產被司法拍賣後流拍。

陸海珍爲何會突然“不認賬”?她所稱的虛假調解是怎麼回事?她和李偉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麼?

無異議的一審調解書

陸海珍認爲自己被“套路”了。5550萬元的欠款只不過是李偉一步步設計的“套路貸”。

所謂“套路貸”,指的是出借人誘使或者迫使受害人簽訂金額虛高“借貸”協議、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或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債權債務。

一審調解筆錄顯示, 2018年7月16日,李偉與陸海珍等人簽訂了對賬確認書,確認截至2018年7月16日,陸海珍仍欠李偉5550萬元。 2018年7月18日,李偉與陸海珍等人簽訂還款協議,確認陸海珍截至2018年7月16日尚欠李偉借款5550萬元,並自願將蘇州晟邁股權投資中心的20.4%股權作價3550萬元給李偉,其餘2000萬元分別於2018年7月24日、8月10日各償還1000萬元。陸海珍等被告對於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李偉代理律師表示,陸海珍在外投資需要,向李偉借錢,從2017年7月開始借款至2018年5月左右,除上述款項外,兩人之間還有其他借款往來,但陸海珍也有還款,雙方針對總的借款、還款情況對賬確認還欠5550萬元本金,對賬後又分3次歸還了280萬元。因此,調解書上的金額爲527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從一審調解筆錄看,原被告雙方未有任何爭執,陸海珍對李偉一方的陳述、主張的承擔責任方式均無異議。原被告雙方還向法官表示,已經庭外協商過了,因爲案件已經起訴並保全,因此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由於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陸海珍等被告要求對於其保全予以解封,原告方表示同意。

“無異議”是演出來的?

然而,這場無異議的法院調解背後,實際上隱藏着原告和被告之間全然不同的兩種敘事。

陸海珍向澎湃新聞表示,一審調解其實是爲了對抗另一起針對她的訴訟帶來的股權查封。按照陸海珍的說法,她與李偉約定在本案中故意虛構、增加案涉調解的借款金額,並達成一致:李偉不以該調解書作爲依據對陸海珍申請強制執行,事後陸海珍再給李偉500萬元全部了結此案糾紛。

但事情並未按陸海珍以爲的“劇本”發展,李偉在拿到一審法院調解書不久後,便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陸海珍對一審調解書不再“認賬”,並向蘇州中院申請再審。

陸海珍提出了兩點再審理由:一是原審調解違背自願原則,並非出於申請人方的自願,調解的借款金額系虛假的;二是李偉以虛假的借款金額進行起訴,不排除與陸海珍進行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調解,該調解書侵害了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蘇州中院的詢問筆錄披露,陸海珍提到的另一起針對她的訴訟與其一個投資夥伴陳旗有關。陸海珍的代理律師在再審詢問時表示,2018年6月,案外人陳旗與陸海珍就投資晟邁股權有限公司的投資收益產生了糾紛,要求陸海珍給他3000萬元左右的收益。陳旗還揚言要向法院申請查封陸海珍持有的股權。但當時晟邁股權有限公司正在籌劃股權轉讓,因而陸海珍的股權不能處於凍結或查封狀態。

陸海珍自稱一直在想怎麼去對抗這個或有訴訟。根據詢問筆錄中陸海珍的說法,在7月對賬的時候,她向李偉提到了對於這起或有訴訟的擔心。李偉則明確表示,可以用一個更大的債務,讓對方知道陸海珍沒有更多的錢給陳旗。

“李偉當時提出,按照我們往來的金額以每天千分之五的利息結息,這些金額算出來大概是5000來萬,當時李偉也明確就說這張對賬協議萬一陳旗起訴,那我們這個金額也可以馬上起訴。”陸海珍說道。

然而,法院並未採信陸海珍的這一套說法。

據陸海珍所說,陳旗是在2018年8月2日對其提起訴訟的,在8月8日申請財產保全措施,8月10日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此後因主審法官沒有簽署調解書,陳旗在8月15日撤訴。而陸海珍與李偉在7月16日簽訂對賬確認書,在7月18日簽訂還款協議,早在陳旗起訴半月之前。李偉則在8月3日起訴陸海珍,雙方在8月13日簽下一審調解書。

詢問筆錄中,陸海珍表示,對賬確認書的大寫數字和簽字是她籤的,還款協議上的簽字是她寫的,其他都不是她寫的,包括日期。她表示,真實日期不是那個日期。

5550萬元欠款虛實

5550萬元的欠款是從何時開始計算的?怎麼形成的?蘇州中院的詢問筆錄披露了李偉與陸海珍之間借款往來的更多細節。

陸海珍與李偉都表示,他們的資金往來開始於2016年。但上述5550萬元欠款可以追溯的時間遠遠晚於2016年。

李偉的代理律師表示,李偉與陸海珍大體量的資金往來開始於2017年7月。當時,李偉、陸海珍和劉志剛通過走賬的形式,將劉志剛對陸海珍的債權陸續平移到李偉的名下。李偉的代理律師還表示,因爲李偉是2017年7月才通過走賬的方式將劉志剛的債權平移到自己名下,所以對2017年7月之前的賬目,李偉是無法覈對的,陸海珍方面提供的2017年7月之前的流水是否與雙方債務有關,是沒有辦法確認的。

李偉的代理律師所稱的債權平移,與一家名爲蘇州贇佳投資管理公司有關。2017年7月,該公司投資人發生變更,由劉志剛、徐雲丹變更爲李偉,李偉也成爲該公司法定法定人。

“李偉大概是在2017年7月接管這家公司,那麼之前的債務債權要做一個瞭解,也就是由劉志剛重新借筆錢給他,把以前的再了掉。”李偉的代理律師如此說道。

在蘇州中院第三次詢問時,在蘇州贇佳投資管理公司做記賬工作的朱金宇作爲證人被傳喚出庭作證。朱金宇稱,在2017年6月前,李偉與陸海珍的借款金額在微信聊天記錄上的有4次,反映5月4日730萬元,5月5日1500萬元,5月25日1700萬元,6月20日1600萬元,以上爲該時點的所欠本金數額。朱金宇還表示,這些金額是由李偉安排付款,一般都是從分別叫“周麗”“孫曉斌”的卡上劃出去的。她還表示,劉志剛是公司員工,在公司的工作職責主要是出去籤合同,有時候催催利息。

“2018年2月11日,因爲快過年了了,雙方就對了一下賬”,李偉的代理律師表示,李偉與陸海珍簽了兩份對賬確認書,一份是他自己的,本金金額4786.70萬元;一份是他幫陸海珍向朋友借的,金額是2007萬元。爲了讓自己放心,陸海珍當天和他簽了一份轉讓及代持協議,將她名下的晟邁公司20.4%的股權轉給自己,但後來沒有履行。

不過,陸海珍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表示,2018年2月11日4786.70萬元的對賬確認書的簽名不是陸海珍所籤,但對同日的2007萬元的對賬確認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轉讓及代持協議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李偉的代理律師還表示,在2018年2月11日對賬之後,李偉在3月又陸續借給陸海珍本金680萬元,加上之前的本金4786.7萬元,以及計算至2018年4月1日的利息(初步按24%計算),三部分組成,合計5565.7萬元。2018年4月2日雙方又進行了對賬及協商,李偉作出一定讓步,最終確認陸海珍本金5550萬元,雙方沒有籤對賬單,而是通過走賬的形式給予明確。

2018年4月2日至3日,李偉、陸海珍、徐強賬戶發生多筆循環轉賬,合計從李偉賬戶轉至陸海珍賬戶8筆,陸海珍賬戶轉至徐強賬戶9筆,金額均爲5550萬元。根據李偉代理律師所言,徐強和李偉是朋友關係,徐強賬戶由李偉實際控制。蘇州中院認爲,可以確定上述三人之間的循環轉賬即爲陸海珍微信“4786在四月走帳”的具體操作。對於走賬,陸海珍一方認爲,是爲了做大流水,增加自己的信用,而李偉一方則表示,通過走賬方式明確債權的本金,系類似於銀行的借新還舊。蘇州中院最後採信了李偉一方的說法並表示,各方對原債權及歸還情況有爭議的,不屬於本案審查內容。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再審民間借貸的案件應當全面審查,綜合判斷。對於所謂借新還舊的“舊債”,再審時不審查是有一定的問題。但他建議,當事人可以另外向5550萬的收款方(徐強)提出不當得利之訴。

2018年7月16日,雙方又簽了一張對賬確認書,但這次除了簽名,陸海珍還親自寫上了大寫的對賬金額5550萬元。

掩蓋高利貸事實?

在審查中,陸海珍一方還提出,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有關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部分無效。調解書反映的金額均是超過36%以上部分,該調解書的金額以及內容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爲此,陸海珍一方向蘇州中院提供了一份由蘇州方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該報告顯示,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間,陸海珍及其關聯債務人從李偉及其關聯債權人處共計借款152筆,合計45724.8萬元;共計還款300筆,合計48690.54萬元。

該審計報告還以先歸還利息再歸還本金的方式作爲假設條件,計息天數爲實際資金佔用天數進行測算,結果顯示,如果當年利率爲24%和36%時,截至2018年10月,陸海珍均已還清本金及利息;當年利率爲123%時,截至2018年10月,陸海珍累計欠付李偉5428.85萬元,其中本金4336.71萬元,應付利息1092.14萬元。

據此,陸海珍一方認爲,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年利率超過36%部分無效的規定,其已支付全部本息。

不過,蘇州中院對此並不予以採納。蘇州中院表示,陸海珍提供的利息計算表從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按年利率36%累計計算,既不是雙方借貸時真實約定,也未對期間雙方多次借新還舊進行處理,又未按約定對2007萬元、4876.70萬元借款分別進行覈算,顯然是不正確的。

一位曾在法院從事審判員工作近十年的執業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需要有明確約定,否則視爲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法官主要會關注雙方有沒有借款合同、還款協議、對賬單等書面文件,或者其他溝通記錄對利息問題予以明確,單純從銀行流水無法推斷或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利息支付的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在蘇州中院三次詢問後,陸海珍的代理律師向蘇州中院提交了一份補充代理意見。意見稱,通過兩次庭審,李偉也注意到了該調解書的違法性,故在第二次聽證調查時否認了其於陸海珍之間發生借款的開始時間,杜撰了其是在2017年7月份從劉志剛處受讓陸海珍債權的,企圖規避其本人收取高額利息的違法事實。

據澎湃新聞了解,再審被駁回後,陸海珍還嘗試向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以虛假訴訟爲由向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投案自首”,不過,相城公安分局最終以“沒有犯罪事實”爲由不予立案,相城區人民檢察院則對陸海珍的監督申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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