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认为在进行曲库授权签约时存在不合理障碍,广东地区的八家KTV公司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告上了法庭,认为音集协的行为构成垄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音集协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不构成垄断。

因认为在进行曲库授权签约时存在不合理障碍,广东地区的八家KTV公司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告上了法庭,认为音集协的行为构成垄断。经审理,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音集协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不构成垄断,同时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

作为本案原告的八家KTV公司,他们的经营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库,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曲库安装合同》购买而来。由于音集协是KTV歌库作品的集体管理者,公司希望直接与其签约,但音集协则要求八公司与其指定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广州天合公司则提出了不合理的附加费用。

从2017年至2018年,针对签约问题,KTV公司与音集协多次来往函件。公司称广州天合公司存在补交费、签约费等附加签约障碍,要求与音集协直接签订合同。而音集协则称八公司在未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侵权使用其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侵权。

八家KTV公司认为音集协构成垄断,同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是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音集协以合理、同等条件与八公司签订著作权作品《许可使用合同》,提供KTV歌库正版著作权作品使用服务及相关权利信息查询系统。

音集协表示,KTV经营所需求的歌曲语种不限于华语、粤语,还包括英语等语种,故市场范围应界定为全世界范围的音像作品许可使用市场。雷石、唱吧、麦颂等公司享有大量音像作品著作权,在全球市场中音集协并不具有支配地位。八原告若认为其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而非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本案中涉及的第三方,音集协已于2018年11月终止了天合文化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收费资格,并针对双方的相关纠纷另案提起了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八原告与音集协之间并不存在人身、财产关系,故要求音集协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义务,缺乏依据。

而音集协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营者,且为我国唯一的音像节目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服务对象多为中国大陆消费者等情况,法院认定音集协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音集协实施了《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综合全案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发挥自身在海量授权使用许可中的天然优势,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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