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電子閱讀經典名著需要付費嗎

來源 光明日報

記者 劉平安

日前,某網文平臺在《西遊記》首頁標註“本作品由作家(明)吳承恩授權制作發行”“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簽約”“VIP”等字樣,另有讀者在閱讀《紅樓夢》時收到“曹雪芹邀請購買付費章節”等邀約,此事一經曝光引發廣泛關注。

公衆在調侃“吳承恩復活”“曹雪芹轉世”“《紅樓夢》變《聊齋》”的同時,主要關注兩個問題:《西遊記》《紅樓夢》等早已進入公有領域的經典名著能否通過標註“版權所有”據爲己有繼而收費盈利?作爲讀者能否免費或者微支付閱讀到權威版本的經典名著或法律、法規等公共信息?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知識產權法、互聯網法專家、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常務副院長張平。

“這件事之所以引發公衆的廣泛關注,深層次的原因還是讀者認爲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張平認爲,無論是標註“版權所有”還是付費閱讀都直接關係到讀者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的合理使用和閱讀權利。

張平介紹,從著作權法的立法初衷來說,既要考慮創作者的私權,又要考慮知識的傳播,知識產權法賦予權利人的壟斷權是相對的,即爲了保護社會公衆獲得知識和信息的權利,著作權人不能過度壟斷自己的權利,所以著作權法設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保護期限等限制,也就是說“權利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享有作品的獨佔權,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就會進入公有領域”。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公民作品的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其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則不在保護範圍內。

根據“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個人出於學習、研究、評論等目的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其作品,更不用說已經過了保護期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然而現實卻並非如此。隨着聚合類網站和平臺的興起,《西遊記》《紅樓夢》等經典名著、中華五千年經史子集書目、《千字文》《百家姓》等啓蒙讀物,還有大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法律法規、官方文件等,通過網絡聚合被納入私有領域,版本五花八門,收費項目讓人眼花繚亂,通過聚合向社會公衆進行二次銷售,這也被稱爲“公共領地的悲劇”。

那麼,網文平臺通過標註“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將名著私有化並以此收費盈利是否合理呢?張平認爲,相關網站平臺只是簡單地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進行網絡聚合,並未翻譯、註釋、改編、整理,沒有形成新的演繹作品,不存在新的版權,所以標註“版權所有·侵權必究”是不合理的。但是因爲名著版本有差異,可能存在屬於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其他出版者或網站不能隨意使用其版式,如果只是把內容拿去重新編排則不存在侵權。網站平臺標註“版權所有”即便特指版式設計權也只能對抗其他網站或出版者,並不能對抗讀者。至於收費問題,因爲編輯、勘誤、數字化,包括網站運營等存在一定的成本,可以收取部分加工費用,但不應包括原作者創作價值。

“建議權威部門推出標準數字化版本”

隨着數字化時代的到來,熱衷於數字化閱讀和線上聽歌的人越來越多,公衆期待在新的時代能夠更高效便捷、更放心舒心地獲取數字化資源。近年來,社會各界的版權意識普遍提高,公衆對付費閱讀、付費聽歌等形式本身並不反對,但是將全民族甚至全世界的文化瑰寶私有化並以此牟利,或者打着保護版權的旗號“強買強賣”,並不符合公衆的期待。

想讀電子版名著必須購買付費章節,想聽一首歌卻被強制購買整張專輯或充值VIP,想查閱論文不得不按頁付費——很多人都親身體驗過這種無奈。更讓人苦不堪言的是,各種作品的版本五花八門,往往是花了錢卻買不到滿意版本的作品。

“網絡化、數字化過程中出現的一些亂象不容忽視。”張平認爲,無論是對人類首張黑洞照片以及國旗、國徽等圖片標註“版權所有”的“版權黑洞”事件,還是網文平臺對文學名著標註“版權所有”並要求付費的情況,甚至一些論文期刊網站把本來可以自由閱讀的學術論文明碼標價的現象,都嚴重侵蝕了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邊界,不利於保護公衆閱讀和學習的權利,也不利於知識的傳播和文化的傳承,此外,一些資源的過度商業化也存在潛在的壟斷風險。

保護和傳承經典最基本的是要保證有效傳播,社會各界本應盡最大努力讓更多的人閱讀和學習,而不是將其佔爲己有。名著付費閱讀從法律上講有其合理性,但公衆對此卻表現出了極大的反感。公衆的呼聲需要引起重視,張平認爲,商業網站平臺依託自己的原創作品盈利無可非議,但對於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尤其是國內外傳統經典,不妨聽聽公衆的聲音,將數字化閱讀的權利讓渡給讀者,提供免費閱讀。從長遠來看,經典名著的免費閱讀既能彰顯商業網站的社會擔當,亦能吸引更多的讀者,這本質上是一件多贏的事。

對於公衆苦其久矣的“查找難、版本亂”問題,除了呼籲商業網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張平還建議,諸如四大名著、四書五經、四庫全書等進入公有領域的傳統經典和法律、法規、國旗、國徽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公共信息應由權威部門、機構集中力量推出標準數字化版本,通過免費或微支付的形式向公衆提供,並通過廣泛宣傳讓公衆瞭解正規渠道。

其實,早在1998年,我國就制定了“863計劃”,實施國家數字圖書館工程,在國家圖書館開展試點。國家圖書館對全部圖書進行了掃描,但是因爲著作權相關問題,國家數字圖書館始終未能完全開放。在國家數字圖書館工程的推進中,超星、書生、大唐等一批民間數字圖書館也陸續興起,但因爲同樣的問題又急劇落幕。張平認爲,著作權保護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因此走向另一個極端。尤其是當這件事關係到知識的傳播、文化的傳承,又關係到公衆的合理使用和閱讀權。這就需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出版者、作者等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既要保護相關權利人,又要順應數字化時代的大勢,尋找最佳方案,通過各方協作由權威部門、機構推出標準但不唯一的數字化版本,逐步向公衆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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