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资讯6月8日讯 被羁押15年后,曾因强奸杀人被判无期徒刑的张志超,于今年1月13日被山东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此后,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申请国家赔偿总计788.9万元。6月6日,张志超的代理律师袁枫表示,他日前已收到短信通知,临沂中院已立案。针对许多人关心的索赔金额问题,袁枫律师表示,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赔偿标准,国赔标准是根据侵权损害程度和国家财政状况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准则。它是国家赔偿得以实现,受害人被损权益得以弥补的前提。不同国家因国情不同,赔偿标准各异。从近百年国家赔偿实践看,这些标准基本归纳为三种类型:

(以下内容参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陈春龙教授的文章)

第一、抚慰性标准。即赔偿额度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以国家名义进行象征性、抚慰性的赔偿,赔偿金额低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第二、补偿性标准。即赔偿额度可以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使受害权益尽量回复到侵害前之状态,赔偿金额接近于或等于实际损失金额。

第三、惩罚性标准。即赔偿额度对侵害方具有惩罚性,除足以弥补受害方蒙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付出对自己侵害行为负责的惩罚性费用。

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我国国家赔偿在现阶段还是采取抚慰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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