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一个检察官守护绿水青山的案例

申请建养殖场,结果养殖场没见到,矿石却没了。这件事就发生在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焦某某非法采矿一案中……

焦某某非法采矿一案是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其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时发现的线索,当时侦查机关是以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侦查终结移送平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周长梅办理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周长梅发现卷宗材料中有一份2013年7月16日相关主管部门对焦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焦某某2013年3月份非法采矿没收其非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150元的。作为办案人,这时有一个大大的问号在她大脑中盘旋……

被告人焦某某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起诉的,为什么在卷宗材料中有非法采矿的处罚决定?

他为什么非法占用农用地?他是如何非法占用农用地?

这背后是不是隐藏了其他的秘密?

办案检察官周长梅

周长梅将案件的疑惑向分管领导汇报,这个案件应该不仅仅是看上去非法占用农用地那么简单,说不定隐藏了另外的事实。他们及时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案件事实和调取证据的策略,各检察官都同意周长梅怀疑的观点。接着,她们立刻和技术部门奔赴现场调查取证,通过无人机的拍摄和录像,将案件事实第一时间固定下来。然后又去相关主管部门调取了2013年至2018年间土地及山体破坏的影像资料,还调取了承包土地协议、建养殖场的申请材料、地质灾害隐患排险施工合同等证据,同时又发现其于2014年、2016年、2018年三次因其非法开采矿石被处罚的决定。从这些材料揭开了焦某某非法采矿的案件事实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真实原因。

检察官联席会议

无人机取证

经查实,2013年3月份以来,焦某某先后以地质灾害隐患排险施工和修建养殖场为由,擅自清理平阴县玫瑰镇新屯村和东站村农用地上的耕种土层,破坏原有的耕作层达6827.5平方米(10.24亩),修建运输渣土道路,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掘机、铲车开采山石出售。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相关主管部门多次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焦某某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经勘测,焦某某非法采矿合计5.34万立方米,计14.26吨,其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48.304万元,受破坏耕地总面积为6827.5平方米,原有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被破坏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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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采矿破坏资源价值在10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本案非法采矿破坏资源价值是148.304万元,应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被告人仅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非法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何修复呢?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生态环境系统重要的组成部门,被告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适当呢?

考虑到这点,周长梅将案件的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资格、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行为及损害后果、诉讼请求等向当时的市检察院民行处作了详细的汇报,市检察院同意了她们的意见,并报省检察院批准。

检察官办案

依据法律规定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屯村破坏的耕地制定复垦方案,并在《检察日报》上发布了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涉案土地共计6827.5平方米,其中5918.5平方米为平阴县玫瑰镇新屯村所有,909平方米为平阴县玫瑰镇东站村所有,两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均明确表示不对焦某某破坏耕地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并无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了三个诉求:

1、依法判处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2、依法判令焦某某对其破坏的6827.5平方米耕地进行复垦;如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判令其缴纳复垦费123875.90元。

3、依法判令焦某某承担土地复垦费的鉴定费用5326元。

起诉法院后,为确保公诉人法庭上行为举止符合规范,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全面的出庭能力,周长梅拟定了详细的的讯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对每一份证据证明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仔细剖析案件的细节和难点,预判案件焦点,制定出庭预案,为出庭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确保在法庭驾驭错综复杂的庭上情势。

开庭过程中,周长梅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对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发表了清晰、全面的公诉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认赔,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非法所得依法没收。责令被告人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破坏的土地按照土地修复方案的标准进行修复。土地复垦鉴定费由被告人承担。

此案历经一年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庭审现场

纵观整个案件,从源头看,可能有的同行们会问,作为当时民行部门的人,怎么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呢?这种做法还不多见。周长梅给出了答复。

周长梅介绍,这主要是平阴县检察院为强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有力破解案件线索来源少、办案力量不足、取证较为困难等问题,院党组经过充分调研,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了公益诉讼“四合一”办案机制。“公益诉讼‘四合一’办案机制”规定将与公益诉讼有关的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40项罪名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民行部门办理。这种办案新模式整合办案力量、破除信息壁垒,及时发现线索,注重收集涉案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提前固定、收集完善审查起诉和公益诉讼中所需要的证据,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和效果。

此案的成功办理是践一行“四合一”办案机制的实践成果,案件的办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各项监督职能的互相衔接和有机融合。该案的成功办理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平阴因特殊的地理和地质环境,矿产资源丰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非法采矿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还损害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最终不仅身陷囹圄,上交其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还要修复其行为给当地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被告人付出的沉重的代价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惩罚,更是有效震慑了盗采者,警醒了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提高了周边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了一方水土,向社会传递了检察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和决心。‍‍‍‍‍‍

来源 | 济南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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