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志超案再起波澜!代理律师:一审宣判笔录签名存疑

津云新闻记者 陈庆璞

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近日获得法院受理。不过,看似已尘埃落定的“张志超案”似乎要再起波澜,再审辩护律师在微博透露一个细节,称当年案件的一审宣判笔录中,张志超和王广超两名被告“同意不上诉”的签字或由法官书记员代签,二人对宣判笔录均不知情。

“张志超案”再审辩护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6月8日下午发布微博,内容为“今天坐在这琢磨国家赔偿的事,越想越觉得一审宣判有问题,把卷宗里的宣判笔录找出来,经张志超,王广超核实后确认,两被告没见过宣判笔录,一审法官书记员代两位被告签字同意不上诉。”

宣判笔录显示,当时的笔录时间为2006年3月22日,地点为临沭县看守所,文末张志超签字表示“不上诉,判无期”,王广超签字表示“不上诉”,且双方都按了手印。

对于这一重要细节,李逊告诉津云新闻记者,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被告可以缺席庭审现场,宣判地点也可以在看守所。但经他向两位当事人核实,此签字和相关内容二人均不知情,张志超非常确定地表示当年在看守所时,没人给他宣读过判决书,他也没有在宣判笔录上签过字,“确实不是他的笔迹,(法院)当时有没有宣判?有没有询问当事人上不上诉?”

李逊表示:“张志超当时是未成年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至再审宣布无罪时蒙受了15年的不白之冤,后果是比较严重的,这是个很严重的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同时,李逊表示自己之前没有注意到宣判笔录的这一细节,直到8日当天查阅卷宗才发现。“我原来一直以为当事人可能由于年幼恐惧,才签字同意不上诉。”

据最新消息,张志超已经提出78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临沂中院已经受理申请。对于一审宣判笔录中可能的“代”签字行为,李逊表示,如果“伪造”属实,当事人有权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2月11日14时04分,该校一名老师报案称:“宿管科工作人员在校内打扫卫生时,在教学楼西侧三楼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一具尸体”。临沭县公安局定此尸体是已失踪一个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证词,警方认为该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他的同学王广超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0年1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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