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立生

广西的苏女士丢身份证后,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却发现自己在河北唐县“被结婚”后又“被离婚”。此后,她多次申请撤销记录无果,遂将唐县民政局诉至法院,但被裁定不予受理。而日前,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唐县民政局迅速消除了她的“被结婚”及“被离婚”记录。(5月10日《现代快报》)

苏女士奔波大半年未能解决的事,经媒体介入报道后,一日之内就给解决了。

涉事民政局之初煞有其事地以《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只规定受胁迫婚姻可由婚姻登记部门撤销为由,拒绝苏女士的更正信息请求,而殊不知自身的拒绝,才是法盲行为,以致折腾得苏女士在维权之路上奔波了大半年之久还劳而无功,真是令人可笑、可气,又可憎。

根据《婚姻法》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撤销是就受胁迫婚姻而言,认定无效则是就近亲结婚、重婚等而言,概言之,都是形成了婚姻之实,但鉴于该婚姻之实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而再予以否定性的评价。

但“被结婚”则不过是被人冒用身份进行了婚姻登记,自始至终都本无婚姻关系存在,所以也就谈不上撤销或认定无效;也毋庸由任何法规作出直接、具体规定,只需秉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常识,对客观存在的错误登记及时进行更正即可。无论是何种原因所造成——譬如被人冒名蒙蔽,错误登记的先行行为,都天然地给涉事部门带来了纠错义务,而这种义务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随时发现即应随时更正并知会当事人的。

涉事民政局以无权为由,拒绝进行信息更正,貌似是在严格执行法规,其实却是在错误适用法规。至于建议苏女士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此事,纯属错误指路,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是把苏女士在往阴沟、往死胡同里带。其结果,当然是法院只能以涉事部门当初作出错误登记的时间,超出《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5年之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女士白忙一场,一切又都回到原点。

涉事民政局,拒绝就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更正,究其实质,就是一种拒不履职的不作为。而鉴于“被结婚”解除难现象近年频见曝光,广西、河北、河南等多地屡有发生,这应当引起上级民政部门的注意和重视,无妨出台通知,强化业务指导,明令基层民政部门,对“被结婚”之类错误婚姻登记信息,发现一起即纠正一起;并辅以严格的问责机制,倒逼基层民政部门尽责履职。

而若涉事基层民政部门,如故拒不更正,当事人除了向上级部门反映,也可就其不作为导致自身人身权受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结婚”而无法结婚,属于配偶权受损,被人误解社会评价降低,属于名誉权受损,配偶权、名誉权都属人身权的范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受案范围。而以不作为导致人身权受损为由起诉,诉讼时效是自涉事部门拒不更正之日计起的,自然也就在5年的诉讼有效期限之内。

并且,该法第47条还特别规定:公民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时效限制。因“被结婚”不被更正而无法结婚,算不上“情况紧急”?难道就此一任时光蹉跎,“空把花期都错过”?

这样,就可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判令涉事部门履行信息更正义务,并就其不作为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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