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6月10上午,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陆某某当场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2017年10月14日,陆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南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宫路段时,超越前方右侧黄某某驾驶的后载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后,向右靠边行驶时,与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发生碰擦,造成电动三轮车侧翻,导致电动三轮车损坏,王某某、黄某某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陆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黄某某将陆某某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陆某某应赔付原告损失7776元及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3390元。判决生效后,因陆某某未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陆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之后,执行干警又多次找到陆某某。一方面,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其释法明理,劝解其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适时亮出强制执行措施的震慑力,让被执行人清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同时,让双方当事人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想法与处境。最终,被执行人陆某某承担了相关法律责任,当场将赔偿款合计11166元转账给了申请人。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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