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周迅主演电视剧《红高粱》被诉“剽窃”案开庭

认为周迅、朱亚文主演的电视剧《红高粱》剽窃了《红盖头》剧本的内容,东阳金百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把电视剧出品方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制片人、编剧等众多被告诉至法院。12日,海淀法院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东阳金百星公司诉称,其与天津榕树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协议,由天津榕树公司将其享有的阿娜尔古丽创作的小说《红盖头》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独家授权原告。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叶超(笔名叶镇华)完成了《红盖头》三十集电视剧本的改编,于2013年2月完成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并报请广电总局备案公示。

2012年6月29日,原告方叶超为将已拍摄完成的30集电视剧《吉祥酒铺》卖给山东卫视播出,与山东卫视审片组一起商谈,其中有被告季某、孟某某等人,原告谈到买了小说《红盖头》的版权,并已改编成三十集的电视剧,季某表示希望把剧本和策划书发来大家一块看看。2012年10月17日,原告将三十集的《红盖头》策划书及前十集剧本发给了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孟某某,孟某某及山东卫视回复已经收到。

2014年12月,电视剧《红高粱》在北京卫视播出后,原告发现电视剧《红高粱》从故事情节到人物的走向和故事框架结构都与原告电视剧《红盖头》剧本惊人相似,同时制片人又是季某。原告从中关村图书大厦购买了电视剧《红高粱》的音像制品,经过详细比对,原告认为电视剧《红高粱》中的大部分内容剽窃了原告电视剧《红盖头》的内容及人物关系和故事框架结构,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

据此,原告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在全国主流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及相应维权损失。

被告山东卫视、凤凰影视、乐视花儿、季某、赵某某均辩称,并未接触过《红盖头》剧本,且原告主张抄袭的内容均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红高粱》电视剧与《红盖头》剧本并不构成实质相似,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孟某某表示其确实见过叶超,在电子邮箱中也确实收到了10集《红盖头》剧本,但其一直没有打开电子邮箱并下载和转发该剧本,此外,通过比对认为作品不存在侵权。

另一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销售的《红高粱》电视剧音像制品系来自正规进货渠道,其无侵权故意,而且在诉讼后立即对该电视剧音像制品进行了下架处理,该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红高粱》电视剧制片人赵某表示已离职,不参加本案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金百星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电视剧《红高粱》与《红盖头》剧本的异同性进行比对鉴定。海淀法院依法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比对鉴定。

鉴定意见作出后,东阳金百星公司在异议期内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因此,当天庭审过程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委派鉴定人员刘雅琳出庭,就鉴定异议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重点围绕电视剧《红高粱》与电视剧《红盖头》剧本是否具有异同性这一争议焦点问题展开,充分开展举证质证和辩论。

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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