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P2P网贷行业为什么发展成如此的局面,大家似乎都漠不关心了,现在在P2P网贷行业中就存在两种“声音”,第一种是出借人想着该如何拿回自己的钱,为了拿回自己在这些非法的P2P网贷平台投资的钱,可谓是煞费苦心,甚至连“恶意诽谤”借款人是“老赖”的卑劣行为都用上了,但可惜是国家对于“老赖”的定义是非常明确的,就算现在的这些P2P网贷平台以及出借人如何的“诽谤”,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到头来只是一场“诽谤闹剧”而已。

可是,这些出借人为什么不想一想自己投资在P2P网贷平台上的钱的资金流向呢?因为根据目前的形势是出借人拿不回来钱真正的原因真的是借款人导致的吗?

其实,我们不这样认为,因为借款人长期多次在单一P2P网贷平台借款,而每次还款的利率是否超过36%还另说,但是借款人交纳的各种服务费、管理费、审核费、保险费、担保费等足足比市场上多好几倍,甚至其综合利率有些平台已经超过了70%。

主要的是,这些利率也有阵明确的规定,主要是根据2015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既然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P2P网贷平台依旧利用各种非法的手段通过收取各种各样的收费项目以此而分拆计算借款人贷款的利率,其实这样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已经明确的36%利率红线以内是有机会催回,但是36%以上的利率那是100%是催不回来的,因为综合年化利率超36%利率红线的全部都是无效的部分,而不仅仅是P2P网贷平台是这样的,连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也是这样的,只要超过36%利率红线的话,借款人是有权要求金融机构返还超过的部分。

5月14日,媒体人徐亮收到一位法律人士评论,他让我们去中国裁判文书查询一起《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1.6%(即年利率19.2%),罚息利率则为年利率28.8%,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金融机构,相较于民间借贷,其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不应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本案中,原告已经明确截至2018年8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14645.5元,罚息4523.74元年,违约金1510.81元,共计20680.05元。经本院核算,以借款本金113682.31元作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8月14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应支付利息18189.17元,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之和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刘永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本金113682.31元,利息18189.17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显示,兴业消费金融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起诉他人或公司共536起。《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判书》显示,法院同样要求兴业消费金融利息、罚息、滞纳金总计不得超过24%

而综合上述的案件结论就是,消费金融利息、罚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24%,而目前很多银行贷款、信用卡中心利用发现和所谓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超过24%利率的法院是支持的。

其实,知名媒体人徐亮也曾多次呼吁银行金融回归理性,在做好防御“恶意逃废债”的同时,也要开通和信用卡用户/金融消费者协商工作,因为不管银行金融机构利用什么样的手段进行催收,最终难免是在非法催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和金融消费者好好的谈协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

其实,银行面对的最严峻的问题并不是逾期,而是这些金融消费者是为什么会逾期,如果银行或P2P网贷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因经济问题造成的逾期,那么银行就算态度再强硬金融消费者也得有能力去还,说一句实话,他们有些人饭都吃不起了,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了,活都活不起了,他们拿什么去还银行的钱,这些话我们相信银行不会不知道,只是不愿意去面对而已。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或P2P网贷平台委外的第三方继续利用催收恶意胁迫他们,最终的结局那是无法设想的,而最终的结果还是要银行或P2P网贷平台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一天银行没有想到那是不可能的,只是他们不愿意去面对而已。

首先,我认为银行金融面对的不仅仅是逾期存在的问题,还有由于其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造成的侵权问题,因为不管怎么样,金融消费者在没有经过合法的审判前,其权益就应该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就算判决后也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的,而银行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为了催回款项不惜利用非法的手段对于金融消费者进行迫害,其触及的法律条款理应由银行和催收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这些利率的问题,我们也经常看到有些人评论是利率过高的原因是P2P网贷平台有权对于逾期用户进行处罚,而处罚的标准就是在原本的欠款金额累积新的债务,但是我们觉得问这样问题的人是非常“愚蠢”的行为,说是“愚蠢”其实不并不准确,因为在他们心中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都很清楚,只不过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甘愿当一个“睁眼瞎”的人。

说一句实话,并不是我们说他们是“愚蠢”,而是因为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打击“套路贷”以及“软暴力”讨债行为,他们就算再“眼瞎”也不会看不到吧,因为他们做的就是这类行业,不管他们愿意不愿意面对,事实终究是事实,黑的永远也不会变成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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