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9月,娜娜要上小学了,但是娜娜的父母工作都很忙,根本没有办法每天接送她上下学。后来,娜娜的父母只能让娜娜每天坐校车上下学。

由于考虑到孩子的安全,娜娜的父亲便向学校咨询了校车的相关情况,学校说他们肯定会为孩子的安全负责,校车的司机肯定都是开车技术好的。可是,在娜娜上学一个月之后,校车在送学生回家的路上就发生了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伤亡,但是,在警察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校车的司机于某在两年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娜娜的父母在听说之后,便要求学校更换司机。而学校认为于某的父母在听说之后,便要求学校更换司机。而学校认为于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两年之前,而且这次发生事故也不是于某的过错,是对方车辆的原因造成的,便不同意娜娜父母的要求。

那么请问,学校能否聘请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人作为校车司机?

解析

学校是不可以聘请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人作为校车司机的。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法律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校车驾驶人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由此可见,校车驾驶人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一旦驾驶人员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项要求都是不能驾驶校车的。

在本案中,于某曾经发生过重大的交通事故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第三项要求。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是不可以聘请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人驾驶校车的,娜娜的父母确的,学校应该将于某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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