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长莺飞二月天,拂提杨柳醉春烟。”当北京寒风凛冽之时,春城昆明却已鲜花盛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连夜踏上了南下的征程,那边有个案子急需他处理。到了昆明,周律师顾不得休息,一路赶到现场和施先生沟通案情。

一切还要从老人院被征收说起。施先生在昆明某地方取得了一块面积为34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办了个老人院。他想为附近的孤寡老人提供一个生活的港湾,尽己所能的让老人们有家的感觉。随着时间流逝,养老院建好了,运营也慢慢进入正轨。夕阳下,树荫里,一群老人每天在一起喝茶聊天,欢声笑语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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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当地国土局分局的工作人员突然到社区第二小组送了一张《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告知书》,告知了他们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二居民小组反馈了《听证送达回证》并出具了不需听证的证明,后来国土局将这些材料上报给省国土资源厅,并说明这块土地是集体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依据上报的材料作出批复,同意征收土地的申请。

征收公告下发后,施先生才发现自己经营的老人院竟然也在征收范围内。自己这块地明明是国有土地,但是公告等文件却写的是集体土地征收,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带着这些疑问,施先生通过一个开食品厂的朋友找到了周律师(周律师曾在昆明代理过一个食品厂的案子,以后再细说该案),希望周律师能帮他处理此事,这才有了周律师连夜赶到昆明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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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施先生拿到征地批复后,周律师发现省政府817号批复将老人院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认定成了集体土地,导致老人院以集体土地的标准被征收。针对817号土地批复,周律师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土地征收材料存在错误,致使该批复把老人院所使用的3400平国有土地划入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收,请求省政府撤销对施先生涉案土地的土地征收行为。

通过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817号批复同意将3400平国有土地作为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失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遂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817号土地批复中对施先生所持有的3400平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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