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的新冠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比如春节返乡后滞留在家,想要返岗上班必须提前隔离14天……最让大伙关心的是,工资还能不能发?

这不,辽宁大连农民工杨健(化名)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

52岁的杨健在大连市某物业公司当保安,每月工资2610元。

1月22日,杨健回老家过年,疫情突发,他工作的小区设了“防疫卡点”,急需人手,公司要求他立即中止休假返回大连。

但根据联防联控需要,杨健回老家后必须隔离14天。他半个月后才返回大连,根据大连市的相关规定,杨健还要在大连的住处自行隔离14天。

因此,杨健在两地一共隔离了28天。

联防联控期间公司没有停工,杨健无法上岗,公司聘了新保安顶替,而且隔离期间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杨健重新在大连找了一家物业公司上班,但这2月份工资找谁要呢?

3月3日,杨健来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求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担任杨健的代理人,向大连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月22日下午,仲裁开庭审理本案。

公司代理人说,杨健在单位最需要人的时候无法上岗,单位只好另行聘用他人,由于2月份他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所以不能为他开工资。

王金海则认为,杨健因政府防控要求两次自行隔离14天,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所以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发放工资。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晓龙调解时说,《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杨健已经找到新工作,建议单位支付杨健2月份工资。

公司知晓法条后同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当庭向杨健支付了2月份工资2610元。

经过仲裁调解,杨健顺利地拿到了隔离期间当月的工资。

这主要得益于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也就是说,因为疫情原因隔离或者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职工,并且还要支付相应工资。

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因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职工这期间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支持。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 | 孙丽敏

责编 | 康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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