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期抵扣问题,根据国家政策36号文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基于上述规定,房地产纳税人对取得不动产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提出了以下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分期抵扣政策?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取得方式进行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不动产应该按照此办法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属于此办法的适用范围,即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需要按照分期抵扣的原则进行确定。

(2)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建设住宅和写字楼,住宅出售,写字楼持有经营,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扣除吗?可以抵扣。增值税是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开发企业建造住宅销售及建造写字楼对外出租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既然销售行为都属于应税范围,则其发生的费用只有满足本节初始描述的4个条件:①凭证符合规定;②购进项目属于抵扣范围;③购进项目用于抵扣范围;④未发生非正常损失,即可按规定进行扣除。

(3)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或写字楼,改为自用,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扣除吗?需要根据住宅的使用范围进行判断。若开发建设的住宅或写字楼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不允许抵扣。举例来说,开发建设的住宅若作为员工宿舍,则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若建设的写字楼用于企业办公,则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范畴,允许抵扣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

(4)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前期用于员工宿舍,后期转为持有经营,是否在改变用途的时候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应按规定计算可抵扣的金额。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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