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寻常百姓而言,买套房子可能需要花费毕生的积蓄,这么大的一笔家产,自然不可能忘记。可深圳就有这么一则奇闻,房主买房后“忘记房子28年”,当他突然想起去收房时,发现已经有人入住。现住户称,房子是自己付了20万元首付从别人手中买下的,并且装修花了20万,如果要搬离希望得到补偿。

6月5日,有消息说现住户林先生已经搬离。不过,林先生似乎颇有怨言,声称搬出不等于“认输”,自己也是受害者,并质疑房主炒作。6月6日,房主一方提出的最后期限已到,可现住户林先生并未现身。房主无奈之下,只得叫来换锁师傅换锁。至于林先生此前提出的“补偿”是否到位,不得而知。

纵观此事的全过程,有人赞同现房主的说法,买下的房子怎么可能忘记28年?其实,这种质疑有点多余,人家房主证件齐全,说明房子就是他的,你有什么权利质疑?至于他为什么“忘记”了那么久,或许有钱人的世界你永远不懂,房主也没有义务让人弄懂。再说了,人家买房后去了香港,并且久居海外,或许有自己的难言之隐,“忘记了”或许也只是一句托词呢?

于现住户而言,若想将房主拒之门外,你就必须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现在,现住户说找不到“卖房人”了,那么,你与卖者交易的合同呢?再说,首付20万元后,对方不要余款“失踪”了,难道还能心安理得继续住上十几年(现住户称十几年前购买)?难道不考虑办房产证?“卖房人”失踪了,现住户数年间受到“诈骗”没有报案受,还继续花钱搞装修,这个反常规的举动让人费解。现在说自己是受害者,很委屈,谁信呢?

一方拿着房产证索房,一方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说出一大堆理由对抗,究竟是谁在炒作,明眼人都看得清。现住户为什么“有理由”对房主提出种种质疑,在个人看来,原因有二:其一,现住户担心房主收租金。毕竟免费住了这么久,房主要租金是顺理成章的;其二,现住户担心房主追究其法律责任。关于此事,有一种说法是,现住户是撬门入住的,如果真是这样,难道不算侵占?由此可见,现住户的叫屈是有目的的。

恶人先告状,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其实,为“恶”者都知道自己吿不赢,但坚持先“告”,目的就是想掩盖自己的罪过,或者故意搅浑一塘水,消解对方追责的精力。就深圳这件事来说,现房主索要“补偿”,八成就是想搞得房主焦头烂额,让你没精力来追究自己应付的责任。言及至此,您或许明白了现房主为啥“怨气冲天”并质疑房主“炒作”的缘由了吧?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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