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一则新闻:河南济源四年级学生小明(化名)为了赶一趟公交车,闯红灯奔跑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正常通过路口的越野车撞倒。幸运的是他全身仅有几处表皮轻微擦伤,无大碍。经调查,小明闯红灯过路口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监护人承担);越野车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于当地交警的处理,网络上一片“叫好声”。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这次交警没有“和稀泥”,希望以后类似事故都能够这么处理。

说实话,小编最痛恨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也最痛恨执法和稀泥。但个人认为,凡事也不能一概而论,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就济源的这起事故而言,这个小学生毫无疑问是事故的主责,但真正要判其全责,值得商榷。

其一,小学生的心智肯定不及成年人成熟,以成年人的标准要严格要求,有点矫枉过正。从监控视频来看,这个学生尚且知道过马路前“左右看”,但却忘了不能闯红灯,更不能猛跑通过。事实证明,其安全意识还是有的,只是不够成熟而已。每个人的生长过程,都是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以一个成人的标准来衡量一个四年级的小学生,无论如何都有点过于严格,行政执法处理应该有温度。

其二,行人闯红灯被撞,司机该不该担责,还需考虑具体情形。在本事故中,越野车在经过路口时,明显缺乏减速的意识,在没有任何视野遮挡的情况下,只要司机稍加留意,事故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很明显,小学生是在越野车的正前方被撞,而非小学生从侧面自动“飞蛾扑火”。你能说司机本身安全意识很强?

其三,违规小学生担全责,这个处理缺乏严谨性。很浅显的道理,今后只要遇到闯红灯的,司机都可以将其撞死撞伤,而无需担责?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岂不是又鼓励“滥杀”的嫌疑?也可以说,这个口子一旦打开,势必留下法律的漏洞。

其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所说的“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没有强调正在通过的行人是否闯红灯。也就是说,人行道一旦有行人通过,司机有责任保证安全驾驶。

所幸的是,济源这起交通事故,被撞的小学生身体并无大碍。但是,执法部门不能因为“事情小”,在处理上过于随意,需综合考量社会效果,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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