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条件一: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定性全部板上钉钉,没有任何可以争取的空间;条件二:公检法各级办案机关不会犯错,保证法律正确、精准适用。

一个案件如果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则没有必要请律师,当事人自然罚当其罪:

但是司法实务中的刑事案件,是否都是事实、证据、法律皆不存在争议的案件呢?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案件A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机关适用法律正确、精准,即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当事人罚当其罪,这类案件谁来辩护都一样,请或不请律师没有区别、。

2.案件B,认定当事人成立犯罪的证据并不充分,行话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可做“证据辩”的无罪辩护(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如果控方指控当事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即无罪),但是当事人仍被以刑事犯罪进行追究和羁押。

3.案件C中,事实很清楚,当事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被错抓错捕,被指控构成犯罪。

4.案件D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确实做了这个事,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应当被定性为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但办案机关仍以诈骗罪进行追诉。

5.案件E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轻罪,但被错误定性为诈骗罪(重罪)。

6.案件F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是从犯,但被错误认定为主犯。

7.案件G中,存在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但是卷宗材料中并没有将这些证据附卷,抑或是办案机关根本不知道有这方面的证据存在因而未收集、调取,导致现有证据倾向于认定当事人有罪。

8.案件H中,当事人本可以通过自首、从犯、退赔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争取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法院判缓或免罚,但由于当事人不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不知如何争取会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

很多人认为,一个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该查明的都已经查明,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司法实务中,仍有不少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了侦查阶段的事实认定、法律定性;仍有不少案件《一审判决书》与《起诉书》指控事实、法律定性并不一致;也不乏通过二审判决改变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定性、量刑的情况。

为什么会存在改变定性的情况?这本就是情理之中,人总会犯错,一个人会犯错,三个人同样可能会犯错。很多案件不乏办案机关主动发现,更多的情况下是因为辩方提出了“不同的声音”。

对于上述2-8的情形,如果没有专业的刑事辩护,依靠被关在看守所的当事人自己去争取,未免太势单力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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