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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十里亭镇上申庄村东南方向,一片荒草冒起了浓烟,在纬三路上就能清楚地看到远处的烟气升到空中。

3月16日11点55分左右,沙河市十里亭镇上申庄村东南方向,一片荒草冒起了浓烟,在纬三路上就能清楚地看到远处的烟气升到空中。随即将该问题反映至十里亭镇政府,当天下午,相关人员回应称,火已被扑灭。除此之外,在柳沟村与西葛泉村的交界处,一大片农田边缘尽是荒草焚烧过后遗留的灰烬,连绵至沟底,面积巨大。

眼下,正值邢台人民齐心协力打好大气污染治理这场硬仗的关键时期,不知为何这里却发生了露天焚烧的问题。属地主管部门似乎没有卡死责任、做到守土尽责。

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每一项工作都是系统工程,实现大气质量好转,从来都不只是生态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各相关部门和排污企业属地党委、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方向任务已经明确,希望属地主管部门能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上下联动、协同奋进,形成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大合力,让广大市民享受蓝天白云、和风丽日的梦想早日实现。

附:邢台市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我市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禁止露天焚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邢台市“露天禁烧天眼系统”运行机制及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乡级政府,村(社区)支部对辖区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条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一至三级网格责任单位分别为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支部。

第五条 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追责对象,一至三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一至三级网格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二)按照职责分工,相关督导部门不按规定对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未建一至三级网格责任单位禁止露天焚烧责任制的;

(四)未建一至三级网格责任单位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的,责任未落实到人,存在盲点、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年度综合利用率提高不明显的或进展缓慢的;

(六)未将禁止露天焚烧纳入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的,

(七)对上级单位及上级网格责任单位禁止露天焚烧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反馈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反馈不到位的;

(八)发生露天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九)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出现重污染天气或重大活动时期和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提供的露天焚烧火点遥感监测数据和市级露天焚烧督查组及天眼监控平台发现的火点信息,对属地发生露天焚烧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被国家卫星监测、天眼系统监测、环保部督查组通报、省政府督查组通报、省环保厅督查组通报、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以及发生大面积焚烧现象对大气环境造成较重污染的,市环保局和市财政部门对属地县市区政府罚款50万元,并对属地政府通报批评,提出问责。

(二)对同一乡镇发生1处焚烧现象的乡(镇、办),由市环保部门对其罚款2万元,属地政府对包村人员、村干部予以问责;

(三)对同一乡镇发生2处及以上焚烧现象的,要追究乡(镇、办)主管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撤职。

第八条 禁止露天焚烧责任追究方式如下:

(一)对一至三级网格责任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

1、检查;

2、通报;

(二)对一至三级网格的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

2、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4、党政纪政务处分;

第九条 第一次达到第七条的火点数标准的,结合第六条规定,依据第八条追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由市直有关部门对一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一级网格的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追究责任;其它级别网格,自上一级网格责任单位对下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追究责任。

再次达到第七条规定的火点数标准的,应当在第一次责任追究的基础上,适当加重追责方式,责任追究叠加时,以影响期最长一次责任追究为准。

第十条 对一至三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进行追责,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及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有关情形的,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一至三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二条 每年9月l5日至l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7月20日,两段期间内分别出现第一个火点的并被国家卫星监测、天眼系统监测、环保部督查组通报、省政府督查组通报、省环保厅督查组通报、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以及发生大面积焚烧现象对大气环境造成较重污染的,市环保局和市财政部门对属地县市区政府罚款50万元,并对属地政府通报批评,提出问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露天焚烧扣拨资金,通过奖励和专项补偿的方式,划拨给禁止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先进县(市、区),用于下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禁止露天焚烧等相关工作。在禁止露天焚烧期间,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二级、三级网格员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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