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7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冼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起诉书!

被告人冼某甲,女,196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2019年4月5日因涉嫌卖淫被桂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冼某甲在桂平市人民医院确诊为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当时医生已经明确告知其患有艾滋病。冼某甲于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9月9日不定期到桂平市人民医院领取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2019年4月4日,冼某甲在桂平市**镇**街一瓦屋内以人民币30元一次价钱和冼某乙发生性关系(使用避孕套)过程中,被桂平市公安局下湾派出所民警抓获,冼某甲因涉嫌卖淫被桂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在送医院体检时,检出冼某甲患有艾滋病,民警在送拘留时也告知冼某甲患有艾滋病,以后不要再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1月7日,冼某甲在桂平市**镇**中学对面的旅社以人民币20元一次的价钱和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未带避孕套)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冼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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