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村民阿秀系农民工,符合相关政策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其生活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此找到亲戚阿英帮忙。2010年7月,阿英与阿秀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阿英出资为阿秀缴纳养老保险款,阿秀的退休金由阿英领取,从开始领取到第八年期间,阿英每个月只给阿秀10%退休金;阿秀在办理养老金后8年内发生意外,社保机构退回的资金以及其他补助均属于阿英。当日,阿秀了办理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机关从2010年8月至2017年9月一直正常按月将养老金打入阿秀的养老金卡,共计127274.9元,养老金卡一直由阿英保管,阿英只是按约定每月付给阿秀10%。2017年9月阿秀病逝,社会保险机关给阿秀直系亲属发放的抚恤金,亦全部打入阿秀的养老金卡中。

阿秀病逝后,阿秀的丈夫和四个子女向阿英要求返还养老金,阿英认为其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进行的投资,拒绝返还所获利益。阿秀的丈夫和四个子女向柳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柳江区法院经审理认定阿英与阿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要求阿英返还除去抵扣出资缴纳和已经支付给阿秀的金额外的养老金和抚恤金共计10万余元。被告阿英不服,上诉到柳州中院。柳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法律,为确保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该制度具有人身属性,即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已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劳动者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阿英并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但其通过出资帮助阿秀缴纳社保费用并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对阿秀的养老金进行占有、使用及支配,以实现其获取投资收益的最终目的。其行为已经根本违背了养老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宗旨和目的,严重背离了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初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柳州中院 覃琪蓉 姜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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