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其刑事处罚多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特征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其危险程度同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的性质相当。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主要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确诊的新冠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构成该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以上特别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外,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是指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以上短文由李红钊律师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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