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沈阳市中院的一则行政诉讼,案号(2019)辽01行终978号,讲的事情很有意思。

男主角曾某,和已婚女士李某搞婚外情,曾多次到女士家里发生关系。后来李某想结束婚外情,但是曾某不同意,拿着钥匙打开了李某家的房门,刚好李某的丈夫张某在家,张某发现后追打曾某,将曾某打伤。

张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免予刑事处罚。

曾某因为涉嫌侵入他人住宅,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罚款1000元。

曾某不服处罚,向沈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仍不服,于是向沈阳市辽河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但是曾某看到有人在家后马上离开,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次轮到公安分局不服了,公安分局上诉到沈阳市中院,要求改判。

公安局的上诉观点认为,原审认定曾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有五种情形构成情节较轻,曾某均不符合;且曾某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系为了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性质恶劣,与普通的维护民事权益不得不采取侵入住宅的方式不同,原审仅衡量了侵入行为本身的轻微性,没有考虑到侵入目的的恶意性、社会影响及公众道德的评判等负面评价,缺乏对事实的全面性、客观性,故导致其认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定性不当。

沈阳市中院认为,曾某构成非法入侵住宅,但是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应当免于处罚?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经被侵害人要求或他人劝阻立即停止,且未造成后果的,属于情形情节较轻。但违法治安予以处罚的结论,也应从主观目的,过错程度,侵害后果等方面予以考虑,沈阳市公安局关于情节的答辩理由从违法情节的多方面予以综合考量,更符合处罚的公正和公平性。

沈阳市中院认为,对于行政机关执法的裁量问题,除非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否则司法机关应尊重执法机关的首次判断权。而本案中公安分局的处罚并没有明显不公平。

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案件判决书看似枯燥,其实富含民生百态,可以从中学到很多知识。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能很多人听说过,但是并不清楚行政和司法机关具体是怎么认定和处罚的。认真研读本案的判决书,我们就可以知道:

原来公安局内部是有文件的,比如《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里面对于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免于处罚有明确规定,具体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有裁量权,要结合主观目的,过错程度,侵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沈阳市公安局在二审拿出了这个规定,给出了行政处罚的合理解释。法院审查认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因此判决维持了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笔者提醒您,主动提起行政诉讼是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后的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由法院来裁判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您觉得被行政处罚很冤枉,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权,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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