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往往会挑战人们的想象力。

这里讲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除了公司名称、人员姓名化名处理外,所有“情节”均来源现实本身。现实无情,真实残酷,但我们还必须得面对它,这也许就是我记录下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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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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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是一家计划要在五年之内上市的股份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传播。三年前,在某一个契机下,M公司的老板王总和郑大钱、郑小钱兄弟俩结识,被兄弟俩所述在新媒体、互联网方面的人脉资源所打动。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合作成立N公司。

N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共有三个股东,即M公司、郑大钱、郑小钱。M公司出资360万元,持股60%,郑大钱、郑小钱分别出资120万元,分别占股20%。注册资本在五年之内认缴完毕。

但事实上,郑氏兄弟并未出资一分钱。按照双方约定,公司成立之初,所有股东先认缴50%,即300万元,均由M公司现金出资。其中,180万元为M公司出资,120万元应由郑氏兄弟出资的款项,先由M公司垫付,N公司成立后,从N公司分别应向郑大钱、郑小钱发放的工资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扣除。

M公司与郑氏兄弟约定,N公司成立后,郑大钱、郑小钱每人月工资5万元。N公司将每月从每人应得的5万元工资中扣除一半左右来逐月抵扣其应认缴的出资,以偿还M公司此前的垫付款。

N公司于2018年初顺利成立。

这是一家只有“高管”的公司。N公司只有两名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位是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郑大钱,另一位是执行董事郑小钱。

光阴似箭,时间很快到了2019年底。M公司当初出资的300万元,在两年来的各项支出中,包括为各项业务开展支出的各类款项以及向郑氏兄弟支出的工资、社保等,眼看已所剩无几。

更重要的是,事不遂人愿。N公司成立以来,在郑氏兄弟的经营下,依然只有其两名员工,公司更是从未有一分钱进账。

从2020年开始,N公司决定不再向郑大钱、郑小钱每月共计支付10万元的工资。加上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事实上也不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郑大钱、郑小钱二人虽为N公司员工,但基于其“高管”的身份,更是无人监督、无人管理,更无须每天到公司打卡上班。

不过,用郑大钱的话说:“我每天即使在家里,也都时刻在谋划公司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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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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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导火索发生在五一前夕。郑氏兄弟来到M公司王总办公室:“N公司已经连续四个月没发工资了,再不发的话,我们就要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了。”

终于忍无可忍的王总一拍桌子:“你们还有脸来要工资?N公司交给你们,赚过钱吗?!告诉你们,公司不可能为你们再出一分钱了。”

隐忍了两三年以来的矛盾终于爆发了。

此刻,对于郑氏兄弟来说,他们认为N公司没赚到钱不能全怪他们。M公司当初仅认缴出资了50%,没有出资到位,资金不足是导致公司不能大展手脚的重要原因。作为员工,公司连续四个月没发工资,就是违法,如果再不给就是要申请仲裁。而且,郑氏兄弟打算以小股东的名义起诉M公司因其未全部足额出资,损害了公司利益,导致公司现在没钱向他们支付劳动报酬。

——郑氏兄弟能如愿吗?

而对于M公司及其老板王总来说,当初真是错看了人。两年来,公司拿出了300万,全都让郑氏兄弟给造光了。M公司说什么也不能再出一分钱了。不过,如果郑氏兄弟真告公司拖欠工资,N公司现在已经没钱了,会不会让大股东M公司来出?N公司显然已经做不下去了,接下来要不要进行清算?怎么清算?如果要进行股东会决议,M公司仅占60%,未超过三分之二多数,决议通不过怎么办?

——M公司及王总的上面这些疑问,怎么才能找到正确答案?

显然,无论对于大股东M公司,还是小股东郑氏二兄弟,面对各自面临的窘境,都不得不陷入思考。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N公司虽小,涉及的法律问题却一点也不少。一着不慎,后续就是麻烦连连。

套用那位前著名脱口秀演员池子的话来说,面对千疮百孔的N公司,随便戳一个地方,都是“知识点”。

来,让我们一个一个地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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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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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1:郑大钱——股东、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吗?

案例中,郑氏兄弟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同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公司领取工资吗?这一点,法律并无禁止规定。无论是股东,还是法定代表人,只有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向公司提供劳动,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其身份并不能成为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更何况,郑大钱身为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及其报酬的。

2

问题2:郑小钱——执行董事是一个“工种”吗?

“执行董事”这四个字能不能有不一样的含义?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在郑小钱与N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是描述:“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执行董事岗位(工种)工作”。看来,这显然是“劳动法”对“公司法”的误解。不过,即便如此,并不影响郑小钱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N公司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确定郑小钱为“执行董事,另一方面N公司章程却依然确定了由三人组成的董事会。公司章程中对“执行董事”只字未提。

3

问题3:N公司是否需要向郑氏兄弟支付1-4个月的工资?如果郑氏兄弟就此申请仲裁,会获得支持吗?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对于这样一个典型的劳动法问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往往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在其主张支付工资期间是否确实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如果未提供劳动而公司必须支付工资是则必须有充分的法定理由,比如病假、工伤、带薪年假等期间。

不过,对郑氏兄弟更为麻烦的是,其分别作为总经理、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高管”,在公司仅有两名员工的情况下,既不能自己证明自己,也不能相互证明,如何证明其为公司提供劳动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4

问题4:N公司能否以郑大钱、郑小钱长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免去郑大钱总经理职务、郑小钱执行董事职务,从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做了严格规定,即解除事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N公司如欲以“旷工”为由与郑氏兄弟解除劳动合同,既需要其旷工的事实证据,更需要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郑氏兄弟从未打过卡、考过勤,要证明其从某一天开始“旷工”也是有难度的。相反,如果郑氏兄弟以公司未发放劳动报酬为由,倒是可以以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郑氏兄弟未必会愿意这么做,因为他们还需要公司继续向其发放工资。

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角度来看,公司高管的任免权力归于董事会。这一点,与劳动法意义上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变更,并不完全相同。郑大钱、郑小钱既然作为公司“高管”,如欲免其职务,当然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据董事会的职权作出。

不过,这个问题的提出,却引发了另外一个更为“麻烦”的问题。

5

问题5: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打架”,以哪个为准?

按照N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董事会决议需由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N公司三名董事,除了郑小钱外,还有另外两名董事是股东M公司的代表。理论上,如果董事会决定免去郑大钱总经理职务,即使郑小钱不同意,另外两名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仍可作出决议。

但M公司与郑大钱、郑小钱三股东当初签订的《股东协议》却有如下约定:“公司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应级别的高管的任免,需董事会一致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面对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上述不同约定,《股东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内部权力义务的,若与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也就是说,N公司如要要免去郑氏兄弟的职务,还需要其本人同意才能作出董事会决议。

6

问题6:N公司在长期亏损且无力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客观现实下,是否需要进行清算?能不能进行清算?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对N公司来说,M公司仅占60%,即如果决定公司解散,还需郑氏兄弟同意才能作出股东会决议。

更重要的是,即使郑氏兄弟同意解散公司,对M公司来说,也似乎没什么“好处”。因为,M公司还有一个更大的“软肋”,一旦解散公司,如N公司尚有欠付郑氏兄弟的劳动报酬,而公司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所有股东应缴付的出资,不管是否到期均应补足,以从中偿付公司债务。这与M公司不想再出钱的初衷恐怕也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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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一地鸡毛”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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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作伊始的憧憬到理想破灭,N公司用两年时间的“生动事实”撰写了一个“奇葩”公司案例。一家只有“高管”的公司,一家历经两年除了原始投资便无任何收入的公司,在经历了期盼和煎熬的两年之后,以劳动报酬为导火索,开始彼此痛苦而决绝的分手。

作为一家典型的小微企业,固然可能有从外部环境、经营能力等商业角度遭遇的诸多不顺原因,导致它的“非正常死亡”,让合作伙伴最终止步而分道扬镳,但其从股东协议、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劳动合同、经营管理、劳动用工等诸多方面,所暴露和显现出来的对法律规范的无知、对合规治理的茫然,期间所留下的诸多“知识槽点”,还是很令人惊讶的。

相对那些商业大佬挥金如土最终投资失败而言,300万元也许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数字。只是一小笔花了两年才支付完的“学费”,但如果从创业者的角度,300万元也许就可以是掘取第一桶金的原始启动资金。不幸的是,在这个案例中,它却顺着时间长河漂走了。

对N公司的三名股东M公司以及郑氏兄弟来说,在各自以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目标的心结中,终止合作,在开始给N公司打扫“战场”之际,回顾过往,却发现毫无成果而言,只留下“一地鸡毛”,以及困扰彼此,难以得到完美答案的诸多难题,也是一件令人扫兴的事。

但愿N公司这样一个“奇葩”案例,可以给更多投资者、创业者以启迪。

【作者简介】梁枫,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业务组组长,长期致力公司合规、人力资源,争议解决领域,专长于商事争议、公司高管危机事件处理与公司高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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