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垄断观察丨为争“王者荣耀”商标,腾讯“民告官”告赢了!该商标注册多达176条,更多抢注者或瑟瑟发抖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辛灵

因“王者荣耀”商标注册纷争,互联网巨头腾讯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3月17日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6月17日一审宣判,腾讯告赢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游戏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因腾讯旗下“王者荣耀”游戏家喻户晓,这起知识产权类“民告官”案颇受社会关注。21世纪经济报道从业界了解到,每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子都很多,多达上万件,胜诉率大约在20%左右。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发现,“王者荣耀”这一商标的注册多达176条,其中120条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的,其它56条是其它公司乃至个人注册的,涉及的行业包括食品、生物材料、网络科技、旅行社乃至门窗等等不一而足。

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进林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次判决必然会对腾讯后续保护“王者荣耀”商标产生重大且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对他人抢注“王者荣耀”商标或者其他作品名称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该案也为其他抢注案件提供了借鉴。

不服裁定 腾讯“民告官”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消息,2018年6月19日,针对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予以无效宣告,理由是侵犯了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商标在先著作权。

但该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贵州酒业公司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腾讯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

对上述裁定不服,腾讯一纸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而最新公布的一审宣判结果意味着,该判决一旦生效,败诉的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第三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是否宣告无效,进行重新裁定。

刘进林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腾讯公司一审胜诉并不意外,符合法律界人士的预期。此案的本质是作品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王者荣耀”作为一款游戏软件,是《著作权法》第三款规定的著作权客体,其作品名称具有知名度,容易激发了非作品权利人在各类商品和服务上抢注该作品名称,从公平正义角度理应受到保护。为此,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适用在先权益条款保护作品名称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表述为,“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

关于具体审理过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做了通报。据披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游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布、10月26日上线,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二者时间相距不到一个月,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王者荣耀”作为关键字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百度搜索指数显示,2015年10月28日该搜索指数曾出现150,000的峰值,同时亦有该游戏上架首日在“免费榜”排名第一以及保持持续热度趋势、游戏相关获奖情况等相关报道。

可见,《王者荣耀》在上线之初短时间内即集聚了较高的关注度,结合网络游戏产品在生命周期、营销推广策略、用户规模、玩家群体、网络效应等方面的产业特点,法院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王者荣耀》游戏在上线之初即已获得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王者荣耀”作为该游戏的作品名称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原告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原告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属日常娱乐范畴,根据行业特点,游戏的周边产品通常会涵盖饮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种商品,且原告亦举证证明已与麦当劳等合作开发了多种饮料等周边产品,“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

诉争商标“王者荣耀”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一致,构成标志近似。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该类商品受众与游戏受众的重合度较高,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白酒等商品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法院认为,第三人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上线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在案证据表明该游戏上线之初即受到广泛关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王者荣耀》游戏理应知晓,且该游戏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涉及日常生活领域,故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且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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