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反壟斷觀察丨爲爭“王者榮耀”商標,騰訊“民告官”告贏了!該商標註冊多達176條,更多搶注者或瑟瑟發抖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辛靈

因“王者榮耀”商標註冊紛爭,互聯網巨頭騰訊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3月17日進行了線上開庭審理,6月17日一審宣判,騰訊告贏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損害了遊戲作品名稱“王者榮耀”的在先權益,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因騰訊旗下“王者榮耀”遊戲家喻戶曉,這起知識產權類“民告官”案頗受社會關注。21世紀經濟報道從業界瞭解到,每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的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案子都很多,多達上萬件,勝訴率大約在20%左右。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上,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發現,“王者榮耀”這一商標的註冊多達176條,其中120條是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註冊的,其它56條是其它公司乃至個人註冊的,涉及的行業包括食品、生物材料、網絡科技、旅行社乃至門窗等等不一而足。

北京合道智盈知識產權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興銀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進林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這次判決必然會對騰訊後續保護“王者榮耀”商標產生重大且積極的推動作用,一方面,對他人搶注“王者榮耀”商標或者其他作品名稱會有一定的震懾作用,另一方面,該案也爲其他搶注案件提供了借鑑。

不服裁定 騰訊“民告官”

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消息,2018年6月19日,針對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註冊的“王者榮耀”商標,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予以無效宣告,理由是侵犯了騰訊公司對“王者榮耀”商標在先著作權。

但該請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理由是貴州酒業公司商標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與騰訊商標覈定使用的“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在銷售場所、服務對象等方面區別較大,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王者榮耀”爲普通印刷體漢字,不能獨立表達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受保護作品。

對上述裁定不服,騰訊一紙訴狀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而最新公佈的一審宣判結果意味着,該判決一旦生效,敗訴的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第三人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註冊的“王者榮耀”商標是否宣告無效,進行重新裁定。

劉進林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騰訊公司一審勝訴並不意外,符合法律界人士的預期。此案的本質是作品名稱與商標的權利衝突問題。“王者榮耀”作爲一款遊戲軟件,是《著作權法》第三款規定的著作權客體,其作品名稱具有知名度,容易激發了非作品權利人在各類商品和服務上搶注該作品名稱,從公平正義角度理應受到保護。爲此,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實施,適用在先權益條款保護作品名稱已經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該《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表述爲,“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爲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衆誤認爲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國家知識產權局敗訴

關於具體審理過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微信公衆號“知產北京”做了通報。據披露,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爲,《王者榮耀》遊戲於2015年10月23日公佈、10月26日上線,訴爭商標的申請日爲2015年11月19日,二者時間相距不到一個月,但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以“王者榮耀”作爲關鍵字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百度搜索指數顯示,2015年10月28日該搜索指數曾出現150,000的峯值,同時亦有該遊戲上架首日在“免費榜”排名第一以及保持持續熱度趨勢、遊戲相關獲獎情況等相關報道。

可見,《王者榮耀》在上線之初短時間內即集聚了較高的關注度,結合網絡遊戲產品在生命週期、營銷推廣策略、用戶規模、玩家羣體、網絡效應等方面的產業特點,法院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王者榮耀》遊戲在上線之初即已獲得較高的搜索點擊量和廣泛的關注度,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王者榮耀”作爲該遊戲的作品名稱亦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且該知名度的取得是原告創造性勞動的結晶,其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亦是原告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爲,《王者榮耀》遊戲屬日常娛樂範疇,根據行業特點,遊戲的周邊產品通常會涵蓋飲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種商品,且原告亦舉證證明已與麥當勞等合作開發了多種飲料等周邊產品,“王者榮耀”作品名稱的知名度所及的範圍能夠及於日常生活領域。

訴爭商標“王者榮耀”與《王者榮耀》遊戲作品名稱一致,構成標誌近似。訴爭商標覈定使用的該類商品受衆與遊戲受衆的重合度較高,將其作爲商標註冊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衆誤認爲該白酒等商品是原告的商品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繫。

法院認爲,第三人在銷售訴爭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時,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稱“王者榮耀”所形成的市場聲譽或不當損害了其商業利益,使相關公衆對訴爭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來源與在先作品名稱的所有人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擠佔了在先作品名稱所有人基於該在先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認爲,《王者榮耀》遊戲的上線日期早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日,在案證據表明該遊戲上線之初即受到廣泛關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時對《王者榮耀》遊戲理應知曉,且該遊戲知名度所及的範圍涉及日常生活領域,故第三人申請註冊訴爭商標難謂善意。且第三人申請註冊了多個帶有“王者榮耀”“王者”或“榮耀”字樣的商標,其法定代表人還同時擔任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據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請註冊訴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損害了原告的作品名稱“王者榮耀”的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同時,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因此,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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