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汪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待业在家,发现“商机”

汪某,男,26岁,初中辍学后一直辗转各地打工,长期无正当职业。2018年6月,赋闲在家的汪某突发奇想,建个网站引流打广告赚钱多好。心动不如行动,汪某加了一个搭建网站的qq群,通过学习,没过多久就建成了一个电影网站,没想到的是电影网站点击率很低,流量很少,一直赚不到钱。

汪某苦思冥想之后,决定重新搭建新网站,以免费观看淫秽色情作品来吸引点击率和流量,赚取广告费。

2019年8月23日,汪某的网站被公安机关网监大队发现,汪某被抓获。

传播牟利,被抓获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汪某为非法获取广告费收入,在位于洪雅的家中使用互联网,通过翻墙软件租用境外服务器、注册境外域名后开设了两个淫秽色情网站,并上传淫秽色情视频共9861部。截至案发,汪某通过淫秽网站收取广告费共计38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遂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汪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警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同时也是一个受法律约束的公共空间,每个人都要为自己在网络上说的话、做的事负责。对于网络犯罪,不要心存侥幸网络违法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隐蔽不代表无痕,不代表安全。本案被告人汪某通过互联网开设色情网站,自认为躲在家中操作,不必担心受到查处,事实表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义之财不能取,违法捷径不能走被告人汪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不走正途,想走捷径,在仅获得三万余元收入的情况下,却因罪行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可谓代价沉重、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来源:洪雅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龚讯 王雪梅 张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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