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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道路禁止鸣喇叭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优化城市环境,控制交通噪音污染,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安静、清新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城区道路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现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贺胜路与107国道交叉路口—沿107国道到咸宝路路口—咸宝路—嫦娥大道—太乙大道—东外环—泉都大道—横沟大道—贺胜路与107国道交叉路口以内的城区道路。

二、禁鸣规定

所有机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救车除外)在禁鸣区域内24小时禁止鸣喇叭。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禁止鸣喇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之规定,罚款20元。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禁鸣规定,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文明礼貌、安全规范行车,提升城市的良好形象,营造安宁和谐生活环境。

咸宁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6日

来源:咸宁市公安局

编辑:周萱

监制:向东宁

出品: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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