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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将猥亵案采取不公开审理,6月17日,经过16个小时的庭审,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王振华和周燕芬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和4年有期徒刑。

本案为何定罪为猥亵儿童罪?又为何如此量刑?

定罪:因不存在性器官接触,定为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强奸幼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有过不雅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没有性器官接触。相关的法医意见支持这一事实。因此,王振华的行为是猥亵而不是强奸。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王振华、周燕芬事先经过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进行了猥亵行为,通过受害人的陈述、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方式确认相关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两人构成猥亵儿童共同犯罪。

量刑: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另一个人的采取暴力行为,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或者拘役,或者在公共场合犯前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他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猥亵儿童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遭受强奸、猥亵等性侵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经法院认定,被告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不属于公众在公众场合犯罪,也没有其他严重犯罪情节。

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艳芬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猥亵犯罪,但它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青少年保护:希望避免二次伤害

首先,从审判安排上看,对被害人隐私的严格保护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并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庭。

最后,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对被告人的判决既体现了罪罚相当和罪责刑相一致,也体现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以及对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通过有温度的司法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

在此,呼吁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尽最大努力从各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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