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售微型隐蔽探头不鲜见:有人买来偷拍女性,越界使用或触刑

夏日来临,偷拍也变得越发猖狂。6月18日,宁波轨道警方通报称,抓获一名在轨道交通区域对女性进行隐蔽拍摄、侵犯他人隐私的男子。而该男子所使用的拍摄工具,是一个纽扣大小的探头,通过黑色帆布袋的遮挡,“乔装打扮”成偷拍器。涉事男子称,该微型摄像头系在网上购买。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搜索发现,宣称“隐蔽、不易被发现”的微型摄像头在多个电商平台均有售卖,体积最小的仅有一个指甲盖大小。

尽管这类产品宣传用于“居家安防”“车内防盗”等,但在详情页介绍中屡屡提及“不亮灯、不吱声”“不易察觉”等隐蔽特点。部分产品则被介绍可以隐藏在沙发背后、背包口袋中,随时拍摄。

对此,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窦贤尚表示,一般正常使用或销售这类产品并不会被管制。但若智能摄像头的用途和功能超过一定限度,触及《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的禁止范围,则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均很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多平台售卖微型、伪装摄影头

澎湃新闻在淘宝、京东、拼多多、闲鱼等平台搜索发现,“微型摄影头”“迷你摄像头”的关键词均被屏蔽,但搜索“摄像头微孔、摄像头装伪、超小探头”等词条,还能找到大量微型摄像头的售卖链接,根据不同功能,售价在100-500元不等。

这类微型摄像头体积最小的只有一个指甲盖大小,但据称功能齐全。商品详情页介绍中,体积小、像素高、无需安装、夜视无光、超长待机是这类产品的主要功能。也有商家把“不亮灯、不吱声”“不易察觉”“随身走”等关键词放在了商品封面图上。

一名卖家介绍称,市面上销售的大部分微型摄像头都自带红外功能,且不能关闭,主要是有两个作用,一是光线不足或夜晚拍摄时,能自动开启以达到夜视的效果,二是在充电的时候能显示机器的充电状态,“我们卖的微型摄像头都没有隐藏红外灯,隐藏了就属于隐形设备,这个不出售。”

但澎湃新闻搜索发现,不少在售摄像头公开宣传“夜视不发光、工作不亮灯”。有卖家表示,改良过的摄像头都带有“灭灯功能”,在需要隐蔽拍摄的情况下,关闭工作灯,即可实现“工作无光不闪灯”。还有卖家告诉记者,在使用的时候可以用黑色胶带黏贴在摄像头上,使用时就不会被发现。

在一款微型摄像头评论区里,有买家自称将一款“超高清不发光款”摄影头放置在黑色背包的褶皱处,肉眼几乎看不见,并称赞卖家“(发货)包装保密”。还有买家称,“直接放在口袋里就行,录了几次,很满意”。

除了微型摄像头,摄像头伪装产品也在各大平台上售卖,有的摄像头被放置在卡通玩具摆件之内,摄像头部分被玩偶的“太空头罩”遮盖,摆放在家中几乎无法分辨。卖家称,为了达到隐蔽效果,摄像头没有任何光亮,即使用手机手电筒照射,也不会有反光点。

还有的摄像头被伪装成陶瓷的招财猫、财神爷或者电子钟表,摆放在房间中,如果不仔细进行分辨,几乎无法察觉出其中的异常,卖家也表示:“一般没人能注意到这是个监控。”

律师: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将涉及犯罪

对于销售上述摄像头是否涉嫌违法?多名卖家认为“不违法”,有卖家称:“我们也不知道买家们买了之后用来做什么,这个和我们卖家也无关。”也有卖家认为:“只要不做违法的事就不违法。”

对此,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窦贤尚介绍称,单位或个人正常使用智能摄像头,仅仅用于日常工作或生活需要,或用于取证,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或合法权益,一般正常使用或销售这类产品并不会被管制。但若智能摄像头的用途和功能超过一定限度,则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均很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他告诉澎湃新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联合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一旦智能摄像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有权对生产者、销售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如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规定详细列明了窃听专用器材、窃照专用器材的涉及范围。其中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因此,窦贤尚认为,生产、销售微型摄像头并非处于灰色监管地带,如果商家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而非法生产、销售微型摄像头、伪装摄像头,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巨大法律风险。

澎湃新闻通过梳理相关判例发现,因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少人已被判刑。

2020年5月22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判决书显示,2018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从网上购买相应部件在其家中组装或者直接从网上购买成品后,通过微信、淘宝以邮寄方式非法向他人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自2019年5月到6月27日,多次通过微信以2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一套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对此,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被告人谭某某因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理过一起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犯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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