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售微型隱蔽探頭不鮮見:有人買來偷拍女性,越界使用或觸刑

記者 李思文 實習生 盧妍

夏日來臨,偷拍也變得越發猖狂。6月18日,寧波軌道警方通報稱,抓獲一名在軌道交通區域對女性進行隱蔽拍攝、侵犯他人隱私的男子。而該男子所使用的拍攝工具,是一個紐扣大小的探頭,通過黑色帆布袋的遮擋,“喬裝打扮”成偷拍器。涉事男子稱,該微型攝像頭系在網上購買。

澎湃新聞搜索發現,宣稱“隱蔽、不易被發現”的微型攝像頭在多個電商平臺均有售賣,體積最小的僅有一個指甲蓋大小。

儘管這類產品宣傳用於“居家安防”“車內防盜”等,但在詳情頁介紹中屢屢提及“不亮燈、不吱聲”“不易察覺”等隱蔽特點。部分產品則被介紹可以隱藏在沙發背後、揹包口袋中,隨時拍攝。

對此,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竇賢尚表示,一般正常使用或銷售這類產品並不會被管制。但若智能攝像頭的用途和功能超過一定限度,觸及《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僞基站”設備的規定》的禁止範圍,則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均很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多平臺售賣微型、僞裝攝影頭

澎湃新聞在淘寶、京東拼多多、閒魚等平臺搜索發現,“微型攝影頭”“迷你攝像頭”的關鍵詞均被屏蔽,但搜索“攝像頭微孔、攝像頭裝僞、超小探頭”等詞條,還能找到大量微型攝像頭的售賣鏈接,根據不同功能,售價在100-500元不等。

這類微型攝像頭體積最小的只有一個指甲蓋大小,但據稱功能齊全。商品詳情頁介紹中,體積小、像素高、無需安裝、夜視無光、超長待機是這類產品的主要功能。也有商家把“不亮燈、不吱聲”“不易察覺”“隨身走”等關鍵詞放在了商品封面圖上。

一名賣家介紹稱,市面上銷售的大部分微型攝像頭都自帶紅外功能,且不能關閉,主要是有兩個作用,一是光線不足或夜晚拍攝時,能自動開啓以達到夜視的效果,二是在充電的時候能顯示機器的充電狀態,“我們賣的微型攝像頭都沒有隱藏紅外燈,隱藏了就屬於隱形設備,這個不出售。”

但澎湃新聞搜索發現,不少在售攝像頭公開宣傳“夜視不發光、工作不亮燈”。有賣家表示,改良過的攝像頭都帶有“滅燈功能”,在需要隱蔽拍攝的情況下,關閉工作燈,即可實現“工作無光不閃燈”。還有賣家告訴記者,在使用的時候可以用黑色膠帶黏貼在攝像頭上,使用時就不會被發現。

在一款微型攝像頭評論區裏,有買家自稱將一款“超高清不發光款”攝影頭放置在黑色揹包的褶皺處,肉眼幾乎看不見,並稱贊賣家“(發貨)包裝保密”。還有買家稱,“直接放在口袋裏就行,錄了幾次,很滿意”。

除了微型攝像頭,攝像頭僞裝產品也在各大平臺上售賣,有的攝像頭被放置在卡通玩具擺件之內,攝像頭部分被玩偶的“太空頭罩”遮蓋,擺放在家中幾乎無法分辨。賣家稱,爲了達到隱蔽效果,攝像頭沒有任何光亮,即使用手機手電筒照射,也不會有反光點。

還有的攝像頭被僞裝成陶瓷的招財貓、財神爺或者電子鐘錶,擺放在房間中,如果不仔細進行分辨,幾乎無法察覺出其中的異常,賣家也表示:“一般沒人能注意到這是個監控。”

律師: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將涉及犯罪

對於銷售上述攝像頭是否涉嫌違法?多名賣家認爲“不違法”,有賣家稱:“我們也不知道買家們買了之後用來做什麼,這個和我們賣家也無關。”也有賣家認爲:“只要不做違法的事就不違法。”

對此,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竇賢尚介紹稱,單位或個人正常使用智能攝像頭,僅僅用於日常工作或生活需要,或用於取證,只要不侵犯他人隱私或合法權益,一般正常使用或銷售這類產品並不會被管制。但若智能攝像頭的用途和功能超過一定限度,則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均很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他告訴澎湃新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曾聯合發佈《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僞基站”設備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爲,一旦智能攝像頭被公安機關認定爲“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有權對生產者、銷售者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如構成“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該規定詳細列明瞭竊聽專用器材、竊照專用器材的涉及範圍。其中第四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竊照專用器材,是指以僞裝或者隱蔽方式使用,經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技術檢測後作出認定性結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具有無線發射功能的照相、攝像器材;(二)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以及使用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的照相、攝像器材;(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顯示器的微小相機和攝像機;(四)利用搭接、感應等方式獲取圖像信息的器材;(五)可遙控照相、攝像器件或者電子設備中的照相、攝像功能,獲取相關圖像信息,且無明顯提示的器材(含軟件);(六)其他具有竊照功能的器材。

因此,竇賢尚認爲,生產、銷售微型攝像頭並非處於灰色監管地帶,如果商家未經相關部門的許可而非法生產、銷售微型攝像頭、僞裝攝像頭,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犯罪的巨大法律風險。

澎湃新聞通過梳理相關判例發現,因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不少人已被判刑。

2020年5月22日,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譚某某涉嫌犯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於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判決書顯示,2018年以來,被告人譚某某從網上購買相應部件在其家中組裝或者直接從網上購買成品後,通過微信、淘寶以郵寄方式非法向他人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自2019年5月到6月27日,多次通過微信以2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一套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對此,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作出裁決,被告人譚某某因犯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7年,湖北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審理過一起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犯非法銷售竊聽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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