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安章都敢造?楊紫名譽權侵害案,被告被罰10萬!

今天上午,

楊紫名譽權侵害案引發關注。

被告張某不僅微博上多次發表

有損楊紫名譽的言論,

更令人意外的是,

還因僞造證據,

被罰款10萬元。

據“京法網事”消息,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開出2020年該院的首例“罰單”。

2020年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楊某稱張某在其實名註冊的微博賬號上多次發表與事實不符、有損楊某名譽的言論,故以名譽權遭受侵害爲由,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被告稱微博非本人註冊,還拿出“證據”

一個看起來因“微博懟人”引發的並不複雜的名譽權案,當法官進行法庭調查時,張某卻說微博並非其本人註冊。

法官從微博後臺調取的賬號信息顯示,“懟人”的微博就是張某註冊的。

然而,張某卻當庭表示,“我的身份證和手機早已丟失了,涉案微博賬號不是我的。”

法官進一步詢問:“被告,有證明身份證丟失後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證據嗎?”

“有,我去兩家派出所報案了,派出所都出具了證明材料。”張某當庭出示了證明材料的電子版。

張某提交的數張加蓋公安機關公章、民警簽章的證明材料,均稱張某因丟失手機、身份證報警。

警方打臉:章不符;法院:重罰

爲進一步查實證據,法官給兩家公安機關發送協助調查函。不久,兩家公安機關回函,都確認了同樣信息:張某提供的證明材料非本公安機關出具,其加蓋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機關加蓋。

爲了慎重起見,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並再次開庭。合議庭三位法官結合回函的說明,一致認定:張某提供的證據材料系僞造。

合議庭認爲:

張某僞造公安機關的多份證明材料,且在庭審中堅稱其證據真實,該證據材料對查明張某是否爲涉案微博註冊人有重大影響,張某的行爲嚴重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節極其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僞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對張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得知被判罰款10萬,被告當庭大哭:

視頻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

網友:鍵盤俠栽了!幹得漂亮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守法,

爲自己的言行負責!

對於張某的行爲,

你最想說……

來源: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張小松)綜合:微信公衆號“京法網事”、北京互聯網法院、新京報《我們》視頻、微博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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