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至5月18日,吴某涛以牟利为目的,将霞浦县某镇一民房装修成“KTV”包厢,收取吸毒人员的包厢费等费用(每次人民币6000元)。前后11次共容留12人吸食氯胺酮(K粉),部分被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次数多达5次。刘某建、林某艺、陈某洞等三人受吴某涛雇佣,先后在该场所帮忙,负责联系客人、摆放吸毒工具、水果、酒水、打扫包厢内卫生、煮宵夜等。每人每次300-500元不等。

吴某涛由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000元;刘某建、林某艺提供帮助11次,从中分得人民币3300元;陈某洞提供帮助5次,从中分得人民币1500元。

近期,霞浦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涛等四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涛等四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15000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刑法中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根据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为吸食毒品之人提供场所和帮助其实也是增强“瘾君子”毒瘾的间接方式,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短短20余天11次容留12人吸毒,并从中牟取利益,获此不法之财既违反法律也违反道德。

来源:霞浦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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