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至5月18日,吳某濤以牟利爲目的,將霞浦縣某鎮一民房裝修成“KTV”包廂,收取吸毒人員的包廂費等費用(每次人民幣6000元)。前後11次共容留12人吸食氯胺酮(K粉),部分被容留吸毒人員吸食次數多達5次。劉某建、林某藝、陳某洞等三人受吳某濤僱傭,先後在該場所幫忙,負責聯繫客人、擺放吸毒工具、水果、酒水、打掃包廂內衛生、煮宵夜等。每人每次300-500元不等。

吳某濤由此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66000元;劉某建、林某藝提供幫助11次,從中分得人民幣3300元;陳某洞提供幫助5次,從中分得人民幣1500元。

近期,霞浦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濤等四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縣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濤等四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至15000元不等。

檢察官說法

刑法中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沒有要求行爲人主觀上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根據司法解釋,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爲吸食毒品之人提供場所和幫助其實也是增強“癮君子”毒癮的間接方式,是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爲。短短20余天11次容留12人吸毒,並從中牟取利益,獲此不法之財既違反法律也違反道德。

來源:霞浦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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