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但如果池鱼作怪,会不会“殃及”城门?

——题记

1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起引发巨大争议的案件

上周三(17日),万人瞩目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城控股)创始人、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历经16小时庭审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巨大争议。对于该判决结果及连同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在该案中的诸多表现,在法律界及社会各界迎来了疾风骤雨般的反应和评议。

时至今日,在多条感情线、思维线、法理线投射出的质疑、批评、不满、愤怒等情绪和声音仍然在线上、线下弥漫扩散。

舆情焦点主要表现在:

从普通人的认知和道德准则看来,一个年近花甲的57岁亿万富豪,在一个当爷爷的年龄,竟然对一名年仅9岁的女孩下手,作出令人不齿的犯罪行为;而受害女孩被鉴定为隐私部位撕裂轻伤二级,至今仍在恶魔的梦魇下无法正常生活。但,施暴者仅仅被判处5年徒刑,实属过轻!乃至有文章哀叹“五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甚至更有人大胆猜测以其10分钟给中间人转账10万元以及为其辩护人花费1200万元律师费的大手笔操作习惯来看,可能实际上都用不了五年。

人们不满于这样“轻飘飘”的判决结果。

人们所质疑的是,在定罪方面,为什么是“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虽然有回应表示以目前司法实践普遍采用的“接触说”来难以认定后者,但这个标准本身也随即引起了更多的质疑。在量刑方面,为什么是“五年”而不是“五年以上”的更多。虽然有回应表示王振华实施犯罪既非“聚众”也非“在公众场所”,判处五年已属“顶格”最高刑,但更多人则认为,像王这样的行为给女童造成的严重后果、给社会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且王拒绝对受害人任何赔偿的不良表现,为什么还不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而应判处“五年”以上?

另一方面,相对于对判决结果的质疑,人们更加无法接受和容忍王振华态度的“嚣张”。在拒认犯罪行为的同时,对被害人没有任何赔偿。而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则一同被扔到了道德的火盆上“烧烤”:虽然人们理性地知道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但在如此清晰的事实面前,仍然罔顾事实为其作无罪辩护,一时间律师的业务权利与职业伦理引发了人们更多讨论。

与此同时,王振华辩护律师的一系列表现则更是给自己添了“一把火”:一边是“良心价格”的巨额律师费,一边坚称王是有底线的“16岁以下少女不碰”的神逻辑,更像是激怒公众朴素良知的一把“干柴”,让道德的熊熊大火愈烧愈烈,久久无法平息。

从程序上,王振华提出了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因此,从理论上目前的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不过,如果我们打一个赌:假如王所期待的二审“翻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或者无论二审判决结果,王的行为显然早已被社会公众们钉在了耻辱的十字架上,在心中判了“死刑”,等待他的名誉扫地、锒铛入狱,已是铁的事实。

此时,我们想起了王的身份。这名身家过亿的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为自己行为付出应有代价的同时,他所一手创办的那家公司——在其“灵魂人物”的个人行为所带来的巨大负能量面前,这家公司将会如何看待和应对,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2身陷丑闻创始人

一家应对迅速的上市公司

公司作为法律治下的商业组织,总是充满理性。

面对王振华案带来的丑闻效应,作为上市公司的新城控股,当然非常清楚个人因素——尤其是公司核心人物的任何负面信息对公司声誉的不良影响。虽然作为一家公众公司,已不再是王振华的私人公司,但对于深谙商业规则的上市公司来说,仍然需要最快速度地切割、消除个人对公司的任何不利影响。

这一点,新城控股似乎反应迅速。

王振华案发于2019年6月29日。7月3日,上海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确认王振华涉案。

媒体曝光该事件当日,即7月3日,新城控股即召开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当晚,新城控股发布声明称,原董事长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董事会选举其子王晓松担任董事长。

案情披露后,新城控股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从43.65元/股的高位掉落至28元/股左右,市值蒸发达到353亿元。随后,新城控股的股价一路暴跌,并触及22.99元/股的最低位。

而在7月4日,国际评级机构普尔、穆迪、惠誉和投资银行高盛,均开始调低对新城系公司的信贷评级及债券评级,几十家基金公司也下调了新城控股的估值价格。

在这3天时间中,新城系3家上市公司的市值蒸发逼近600亿元人民币。

从某种角度来看,这600亿,可以算是公司为其创始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买的单。

此前,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鲍某明事件:另一个视角的合规管理课》,探究公司高管等重要成员的个人失德行为对公司的影响及其防范。虽然我们不能说一个人随着担任更高职务,在公司处于更高地位,他的文化素养、道德教养即一定随之提高到更高层次,但一个在公司处于高层位置的人的个人形象和作为,对公司利益和声誉密切关联却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要不然,阿里那位婚外情的高管被曝光后就不会旋即被撤职查办了。

所以,一个人身居公司高位的人,再也不能是一个“任性”的人。否则,付出代价的不仅是他本人,还有他背后与之千丝万缕、生死攸关的商业组织——而这些,对于所有投资人、管理者以及期待公司可以长期、持续有更多利益回报的人来说,则是更大的不安全感。

如果说对于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诸多高层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是长期性、战略性的话,那么面对那些偶发的、意外的某些人为“车祸现场”,则更加考验一家公司的“救火”和“灭火”的能力和水平。

面对一年多来王振华案的持续发酵,新城控股这场硬着头皮的应战远远没有结束。

3利空出尽再走高

一审宣判引发的股票走势

6月17日,王振华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时,股市已临近收盘,新城系三家公司股价在有限时间里迅速上涨。十余分钟内,新城控股股价上涨超4%,收盘时回落至1.99%。港股上市公司新城发展和新城悦服(1755.HK)最大涨幅分别超9%和8%。

6月18日,新城控股报收每股32.27元,涨0.12%;新城发展报收每股7.36港元,涨0.82%;新城悦服务报收每股20.55港元,与开盘价持平。

面对新城系三只股票均为涨停的表现,有人说是资本“健忘”,不过或许是对判决失望之下,对股票的未来重燃希望。

也有人说资本无道德,他们选择了用脚投票,不过是表达了对现实的势利选择。

但更多人则认为,这不过是新城系股票的“回光返照”,利空出尽之后,必将走低萎靡。

后来的事实验证了第三种说法,截至本文写就之时,股票已呈下跌之势。王振华背后的公司正在面临一场艰难的自救之战。

仅从财报数据上来看,在王振华的儿子王晓松接手后,新城系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良好,相比2018年有所增长。

在接手后,王晓松不仅是让新城系与王振华进行了切割,个人也进行了切割,尽量淡化“王振华之子”的角色。

6月18日,新城控股发布《新城控股关于实际控制人涉案的进展公告》表示:“目前公司管理团队和人员结构稳定,各项经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也许,无论从创始人的历史印象还是从父子亲情的血缘阴影,新城控股在巨大压力之下的“小王”的带领下,与“老王”的切割都显得毅然决然。相比非亲缘传承下的企业,在董事长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带给公司的创伤抚平显得更加困难。这一切,不仅需要情感绞索下的理性分析和决断,更依赖于公司合规治理的既有环境有利于各项决策、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任何公司目标无不通过人来实现。任何一家公司的经营都不是“机械”的商业机器运行,而是无不彰显了个人所赋予的生命和色彩。一旦沾上污点,重新绘就一幅蓝图且保持魅力如初的难度可想而知。

对于当下的新城控股来说,应对王振华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仅仅是出台几个措施、发布几个声明那么简单。因为,与之相关的,还有更多投资人、高管及员工,他们对公司是否还有信心,也同样会影响一家公司的未来。

4公司治理向何方

一个刑事案件的商业样本

如同公众对王振华为老不尊的道德鞭挞一样,身在其所领导的公司的合作伙伴、搭档、同事、员工等,又何尝不面临着来自自己及周边甚至社会公众的道德拷问:为这家公司效力,除了经济回报,是否需要考虑企业文化、价值观对个人的影响?

出于外人不知的原因,从2019年7月案发后的半年以来,公司除了忙于切除“阑尾”的应对,自2020年以后,新城控股的多名高管辞职。

比如:

3月21日,新城控股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董事、联席总裁陈德力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3月31日,新城控股再次发布公告,表示收到董事、联席总裁袁伯银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客观来讲,从案发后新城控股的反应来看,已经相当迅速,最大限度保证了自身对该事件强传染性的一定“免疫力”。但一方面,创始人对公司的影响巨大,无论从业务、管理还是企业文化等诸多方面,无不渗透和显现个人的影子和痕迹。在个人与公司已发生不可分割的“化学作用”情况下,仅仅通过“物理”意义上的切割很可能无法触及根本。

可以想象,新城控股在“小王”的带领下,未来要花多长时间从父辈的“阴影”里完全走出来,仍然尚未可知——和更多富二代在富一代的光环普照下“茁壮成长”不同,新城控股的“小王”拼命要做的则是通过自己发光努力涤荡富一代笼罩下的“阴影”,也算是重新定义了“富二代”的另一种标签。

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如同不时遇到的政策、市场变化及商业风险一样,公司高管甚至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因自身私人行为不当给公司带来的巨大风险,也应成为公司长治久安的战略考量。尤其对于以企业家个人声誉、口碑为核心支撑的企业,一旦个人出事,企业这座大厦随之就会遭致重创,轻则群龙无首一盘散沙,重则公司商业神话瞬间破灭,一切都将化为泡影。

因此,一家治理水平好的企业,企业运行应最大限度去创始人个人化标签,依靠有效的内控制度及所积淀的企业文化,来保证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重视运营中的不可控因素与突发性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注重风险防范和管控,即使实际控制人等公司重要人物偶发不良事件,企业依然能正常运转,不受影响,才能让企业管理和经营走向更加成熟。

【作者简介】梁枫,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业务组组长,长期致力公司合规、人力资源,争议解决领域,专长于商事争议、公司高管风险管理与公司高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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