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接到了多名借款人称其接到了自称为东莞某催收公司的邮件,但是邮件中并没有提及是哪家P2P网贷平台,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催收公司,而奇怪的是,根据这封邮件中看到了一家“律师事务”的名称,但经过核实却没有找到这家律所登记的信息,甚至连当地的律师协会也没有听说或在其协会登记,在相关的网站上也没有查询到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们经过多种渠道都没有找到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但我们却在这封邮件中看到了和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于是,我们为了搞清楚是什么情况就添加了这封邮件中的一个QQ号,而在我们的聊天中这个人自称为是东莞这家催收公司的资产保全员,而且还拒绝提供基本的信息进行核查,于是我们经过仔细的分析发布了相关的文章。

当我们发布文章的第二天,东莞这家催收公司就联系了我们,根据文章内容以及截图的内容,联系我们的这家催收公司表示他们公司根本没有资产保全员这个职位,甚至他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在我们仔细的核查中发现,这个催收人员到底是不是这家公司的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清楚,但是能冒充他们公司并且知道债务人的详细信息,这个催收人员其实并不简单。

经过几天的交涉,最终这家催收公司说一个很可笑的理由,他们说知名媒体人徐亮是他们的债务人,随即我们就对于信息进行了仔细的核实,而且我们也拨打了这家催收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信息核实,主要的,当他们提供了身份信息之后和媒体人徐亮的身份信息严重的不符,不仅仅是身份证号码不相符而且家庭住址也不相符。

于是,我们就质问他们是从何处得到我们的邮箱号的,根据这家公司的相关人员表示,他们是从搜索引擎搜“壹家媒”从我们的官网上查询到的我们收集稿件的公共邮箱,于是他们就这样把邮件发给了我们,但是让我们觉得更可笑的是,既然身份信息严重的不符,身份号码也不符,而他们是什么原因确定这个邮箱就是他们所谓的债务人邮箱呢?最终我们在电话中说明了这些情况之后他们表示不会再骚扰我们。

其实,在他们的行为中存在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因为中国是一个汉字社会,同名同姓的人也是很多,他们用这种在引擎上搜集姓名的方法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把一份原本不属于我们的债务利用这样的方式转移给我们是天大的错误。

根据他们在电话中提及和媒体人徐亮同名的债务一开始说几千元,但是我们因为长期关注P2P网贷平台以及7.14高炮平台我们知道他们的信息,就向他们阐述了这样的一个基本情况。

说实话,根据他们所说的这个债务人欠1000多元,而且在信喜快贷借了好几次,平均每次的周期都是一个月以内,那么我们试图解析一下这个债务人的案子,看看到底这个债务人还欠不欠这家平台的钱。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债务信息,他在信喜快贷借了一共五次,第一次是借款2000元,实际到账1750元,已经扣除了250元的(砍头息),实际还是2000元,这一进一出500元的费用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利率呢?

关于信喜快贷的利率你们可以自己计算,但是根据网友提供的账单利率高达就60.89%,严重的超出国家规定的36%利率红线。而现在根据两高两部就联合印发了的《关于办理套“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相关规定要求“信喜快贷”返还超于36%以上的利率是有法可依,而且也是受到法院保护的。

而这几天我们一直纠结的这个债务人在“信喜快贷”借款人六次,其中扣除的砍头息就高达4000元左右,而目前这个债务人最后一期为1000多元,而“砍头息”是违法行为,自然而然的就计算到利率中,我们根据他的账单的计算是超过36%利率红线的,甚至高达了47.89%,所以从理论上超过36%利率红线可以要求平台返还的方式,这位债务人并不欠“信喜快贷”的钱,而且根据这位债务人保留的原始借贷的电子合同我们也没有发现其中有约定利率的行为,所以,这位债务人的账单只能按照24%计算,算来算去都是“信喜快贷”应该返还这位债务人的钱。

而“信喜快贷”现在将债务转给了东莞的这家催收公司,那么按理说应该有东莞的这家催收公司返还这位债务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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