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通遼中院宣判了

兩起與毒品有關的案件

小編想用這兩起案例,

給大家提個醒,

案例一

通過快遞方式販賣毒品

數量大兩人獲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任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馬某某、黃某某、石某系吸毒人員。黃某、任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馬某某以即時通訊軟件爲媒介買賣毒品冰毒,通過微信和支付寶結算涉毒資金,並將毒品冰毒藏匿在郵件中通過快遞的方式交付。黃某某、石某某明知販賣的爲毒品冰毒,依然爲毒品販賣提供幫助。

法院審理認爲

被告人黃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約10946克,甲基苯丙胺類片劑18.39克,黃某某明知黃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仍幫助黃某匯毒資款56 400元,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18.39克,黃某某與黃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某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金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約3739.86克;王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約1609克,石某某知王某某販賣毒品,仍幫助王某某運輸毒品3次,約3克,石某與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石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馬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約309克。以上六被告人販賣毒品的行爲均構成販賣毒品罪。

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某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金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黃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 000元。

案例二

吸毒販毒

一人死緩兩人無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趙某、周某、白某某、蔡某、白某、魏某、方某系吸毒人員。王某、趙某、周某、白某某、蔡某5人以即時通訊軟件爲媒介買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通過微信和支付寶結算涉毒資金,並將甲基苯丙胺藏匿在郵件中通過快遞的方式交付。白某、魏某、方某明知販賣甲基苯丙胺,依然爲此提供幫助。

法院審理認爲

被告人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約2753.86克,其中約151.66克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趙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約1240克,其中約49.5克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周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約1583.95克,其中約378.8克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白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約458.33克,其中約49.5克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蔡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約180克,其中約19.5克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白某明知被告人白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爲其提供幫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明知被告人趙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爲其提供幫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明知被告人周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爲其提供幫助,系共同犯罪,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某、趙某、周某、白某某、蔡某、白某、魏某、方某販賣毒品,其行爲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周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白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蔡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白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 000元。

被告人魏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 000元。

被告人方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 000元。

延伸閱讀

上述案例中,

我們在毒品粉末中

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這個究竟是個啥呢?

冰毒,即興奮劑甲基苯丙胺,因其原料外觀爲純白結晶體,晶瑩剔透,故被吸毒、販毒者稱爲“冰”(Ice)。由於它的毒性劇烈,人們便稱之爲“冰毒”。該藥小劑量時有短暫的興奮抗疲勞作用,故其丸劑又有“大力丸”之稱。

毒品是人類的公害,

各種極具僞裝性、迷惑性的新型毒品不斷出現,

跟着小編來識破TA,

別讓毒品毀了你的人生。

來源: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趙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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