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焦點訪談:“港區國安法”通過!

焦點訪談:“港區國安法”通過!

央視網消息(焦點訪談):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6月3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重要任務,是救港、穩港,確保香港“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的重大舉措。

去年的修例風波導致香港社會動盪,零售行業受到打擊,經營收益一路下滑。金鈴女士在香港參與經營一家手錶製造及零售的企業,她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儘快實施,讓香港恢復繁榮穩定。

在香港,絕大多數人都與金玲女士一樣,期待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能夠儘快出臺並實施。

香港各界期待港區國安法儘快出臺,是源於香港當前存在着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香港迴歸祖國23年來,國家堅定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一國兩制”實踐在香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但實踐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面臨着新的風險和挑戰。當前,一個突出問題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室主任楊兆業說:“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侮辱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歧視和排擠內地在港人員,組織實施恐怖活動,還要看到今年來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這些行爲和活動,已經對我們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的現實危害,構成了嚴重的現實威脅。”

香港出現當前嚴峻複雜局面,與迴歸以來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缺失有着直接的關係。其實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香港特區基本法第23條有着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爲,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但長期以來,23條在香港被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妖魔化。反對派故意將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公民權利自由對立起來,基本法23條被長期“擱置”,致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遲遲不能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嚴重缺失。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說:“從去年的修例來看,國家安全方面,幾乎我們沒有設防的制度,既沒有有效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執法的隊伍,另外香港幾乎對國家安全方面缺乏基本的國家安全教育。所以境外的勢力、國外的勢力,包括香港的反對派,在香港把它變成挑戰‘一國兩制’、危害中國主權的基地,所以國家安全已經達到了我們不得不以法律來加以嚴加防範的重要關頭。”

面對香港在國家安全領域幾乎“不設防”的狀態,爲了堵漏洞,補短板,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韓大元說:“作爲全國性的法律,如果要在香港得到實施,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它必須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因爲根據‘一國兩制’和憲法第31條的規定,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必須有法律的程序,並不是說全國性的法律都可以在香港實施,這又跟國家的外交、國防以及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是可以通過附件三,作爲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得到實施。”

目前已經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有國旗法、國歌法等十三部法律,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決定》內容的全面展開、充分貫徹和具體落實。

韓大元說:“5月28日全國人大的授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既明確了國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同時明確了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我們要通過法律來把它具體化、明確化和明細化,完成這樣一個立法的任務。”

制定香港國家安全法得到了香港各界的廣泛支持。“撐國安立法”聯合陣線通過網上和街區開展了簽名行動,短短8天,就收集超過292萬個簽名,活動召集者向香港中聯辦遞交了他們收集到的簽名結果,並希望通過香港中聯辦向中央轉達香港市民堅決支持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意願。

中央有關部門在相關法律草案起草過程中,也充分與香港各界溝通,多次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有關主要官員等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的意見建議。在起草法律草案文本形成後,有關方面專門就案文徵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有關人士的意見,認真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本着能吸收儘量吸收的精神,對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覆修改完善。

韓大元說:“從立法過程到現在反映出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首先這部法律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內,是‘一國兩制’精神的具體化。所以這次的立法中,它特別強調了要落實‘一國兩制’,既堅持一國的原則,同時也要採取一定的靈活性,充分地要吸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特別是普通法的一些制度,能吸收的儘量吸收,能夠體現的儘量體現,使得這個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時候,有‘一國兩制’的具體展現。”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6章,分別爲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

韓大元說:“在香港實際上確立了由憲法跟基本法共同構成的憲制秩序,憲法、基本法,包括全國性的法律,這一次的國家安全法,共同構成了一種憲制秩序,所以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據。那麼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的時候,在國家安全的維護上,必須以國家安全法爲依據。”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明確規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類犯罪行爲和處罰;同時也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來共同維護國家安全。特區警務處和律政司都會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國家安全事務,專人專管。

香港是中國的香港,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理所應當。“港區國安法”踐行法治,打擊犯罪、遏制外部勢力干預。以法治的方式維護法治,才能使意見的表達和權利的行使始終運行在制度軌道上,使香港的民主自由走上一條良性發展的道路。“港區國安法”不是束縛香港自由的緊箍咒,而是保障香港發展的安全帶。保障越牢固,香港才越安定、越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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