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泽民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刑拘、逮捕或者起诉,都希望司法机关能做出对其有利结果,例如适用缓刑。缓刑是特定法律概念,刑法明确了行为人适用缓刑条件。本文精选部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适用缓刑案例,归纳总结出这类案件如何为行为人争取缓刑的要点,以期对此类案件辩护工作有所益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判处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

其中,行为人是不满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务,我们总结出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行为人争取适用缓刑的要点,具体如下:

一、在实际案例中,辩护律师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以此为基础为行为人争取缓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徐*芳、尹*乐、虞*伟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9苏刑终293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芳、尹*乐、虞*伟均明知进口的货物不符合边民互市的条件,仍然采用边民互市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冻海产品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虞*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虞*伟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虞*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二、在单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辩护律师考察行为人在公司是否为普通员工,其涉案也仅是依照公司指示安排等特点,以及自首等情节,以便为行为人争取适用缓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80号)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人王*全按照事先与李某及被告人杨*鑫的约定,……指使超*公司员工即被告人沈*制作虚假发票、合同等单证,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进口货物伪报为脸盆、马桶等,向海关申报进口。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超*公司及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王*全,作为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沈*,……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调包进口货物等方式,偷逃应缴税额527万余元;

……沈*等人系从犯。沈*在接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判决:六、被告人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单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例中,辩护律师考察涉案单位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偷逃税额是否较小,具有自首,自愿认罪以及补缴所得税款等情节,以此为条件为行为人争取适用缓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沪03刑初35号)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上海*公司在从西班牙、加拿大进口尼龙制假发的过程中,该司经理王*在明知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以虚假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被告人王*主动提供涉案真实成交价格发票、电子邮件等材料,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作为上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且其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故属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承担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作为上海*公司的经理,在海关开展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该公司留存的涉案进口货物的真实发票等材料,并如实供述上海乔治公司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具体案情,对被告人王*尚不能免予刑事处罚但可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在船务公司涉嫌走私案例中,辩护律师在为船务公司普通员工,例如为大副、管事辩护时,应当考察其工作内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意性、人身危害性较小等情节,上述情节是辩护律师为行为人争取缓刑的条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余*世、陈*文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刑终36号),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余*世、陈*文、余*付、傅*康等人,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柴油,除被告人齐*坤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外,其他被告人均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余*付(管事)、傅*康(大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都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决定对上述12名被告人,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五、在绕关走私案例中,辩护律师行为人在配合其他走私过程中,是否接受其他人指示、领导,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少,涉案偷逃税金额等情节,以此为行为人争取适用缓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仁、周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沪03刑初31号)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严*仁多次从日本国内商店或日本免税店购买香烟后,……然后选走无申报通道携带上述香烟闯关入境,以及雇佣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公司驾驶员被告人周某、严某使用机场内部工作车辆将从日本免税店购买的香烟以绕关方式带出海关监管区。

法院认为:周某、严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仁、周某、严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预缴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可对被告人严某适用缓刑。

《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适用缓刑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可能适用缓刑。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决定对行为人适用缓刑除了考察上述条件之外,还需对行为人从犯、自首、坦白、以及涉案金额、认罪态度等情节进行考察。在具体案件中,就需要辩护律师秉持专业尽责的精神,对被告具有情节进行精准认定,为行为人争取到最好的案件结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何天云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实务案例中总结如何为行为人争取适用缓刑的要点,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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