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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巴九靈

來源:吳曉波頻道

這兩天,大家都在喫騰訊告老乾媽的瓜,但前幾天,還有兩個大廠也打起了官司——優酷把B站告了,還告贏了。

小巴先說說來龍去脈:

2018年,電影《我不是藥神》大火,一名B站UP主將整部電影的原聲音頻傳了上去,取名也很精準“【1080P】我不是藥神 影視原聲”。沒想到,就惹了事兒。

當時擁有這部電影版權的是優酷,優酷認爲,我享有獨佔性信息網絡傳播權,誰想要使用這部電影哪怕是純音頻,也得先交版稅纔行。

故事到這裏,該慌的是那位搬運音頻的UP主,跟B站又有啥關係?

這時,優酷又指出:未經我允許,B站不僅審覈通過了這個電影原聲,還擅自提供電影原聲的播放和下載服務,這就是在幫助用戶侵害我享有的版權。

這不,優酷就起訴了B站。前幾天,案子出結果了,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B站運營方)構成幫助侵權,需賠償優酷6.5萬元。

說到這裏,有些讀者納悶了,B站上明明可以搜到《我不是藥神》的完整版,可見B站是購買了版權,那麼輸了官司又是怎麼回事?

小巴插播一下,《我不是藥神》是在2018年上映,同年優酷就擁有了版權,電影下線後就能在優酷播出。但B站是在2020年才購買了《我不是藥神》的版權。而B站UP主上傳電影原音的時間更是微妙,是在“院線上映後還未正式登陸優酷網之前”。嘖嘖嘖,怪不得優酷一怒之下把B站給告了。

但是,優酷告了一個侵權的音頻,還有千千萬萬個。小巴在B站輸入“影視原聲”,就出來一堆電影、電視劇的純音頻,有的音頻播放量達到近百萬,畫面則由海報代替。

按照《我不是藥神》這個案子的打法,若版權方有心維權,這官司恐怕一打一個準。

由此延伸的新問題又來了,咱們天天在抖音、快手等App上刷視頻,是不是看的也是一些侵權內容呢?

抑或者,現在很多人都喜歡上傳和分享一些音視頻,是否也會在無意中,遊走於法律的邊緣?

於是,小巴特意請了行業觀察者、律師和UP主,給大家說道說道這事。

其實,短視頻平臺上的影視劇剪輯、精編和改編龐大而無序,由此形成的侵權是一個巨大的體量。類似的侵權訴訟早已有之,但平臺方爲了流量和內容質量(剪輯影視劇的畫面質量通常高過一般原創視頻),大多以避風港原則(即平臺在收到舉報之後,再去查處)爲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從這個案子可見影視機構有了更多維權意識,但如果這類判例依然停留在敲山震虎和碎片化維權上,就無法真正在行業內形成更有效的威懾。判例的體量至少要大過當下的十倍以上,判罰也要形成懲罰性效果,纔會真正對分享型平臺以及有侵權行爲的內容創作者具有威懾力。

在技術條件下,發現影視內容(包括剪輯狀態下)的侵權行爲,並非難事。每一個影視劇都有自己的數字特徵,如果根據此類數字特徵形成行業大數據平臺,各種剪輯在前置內容審覈階段,就很容易被鑑定出來。只是平臺之間的壁壘以及內在的私心,纔是此類行爲以擦邊球的方式屢禁不止的關鍵所在。

而真正讓內容平臺並不害怕維權的,除了即使判罰也不過九牛一毛外,更重要的是維權週期過長,個人維權大多會選擇放棄,即使是公司層面進行維權,也費時費力,未必“實惠”,且等判罰生效時,大多數侵權行爲所要達成的流量聚合和用戶黏性早已完成。

因此,最終能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一是靠懲罰性判決來讓平臺和內容創作者不敢越雷池;二是平臺和版權方之間形成版權公共數據池,在技術層面上形成“隔離”,這兩個條件都要達成,才能解決問題。

但在另一個層面上,一些影視劇又會“放任”這種剪輯行爲:

1. 新劇宣傳需要,一些影視劇上線時還會主動邀請UP主剪輯,下線時又會要求平臺方刪除所謂侵權內容;

2. 或許還能激活老劇,這也需要版權方和平臺方之間的合作,形成一個更靈活和兼顧版權、平臺和內容創作者各自利益的管理機制。

所以,各方都是從自己的角度進行表述和博弈,有時候難分對錯,關鍵是要有規章。

從B站案子的判決邏輯來看,市場上多數的分享型平臺都可能涉及版權侵權問題,若它們繼續按照現有業務模式發展,必然會面臨大量的訴訟和索賠,意味着這些分享型平臺的合法性根基將被撼動。

從根本上來說,互聯網行業講究創新和突破,這些分享型平臺是近幾年纔出現的創新模式,而法律天然地滯後於經濟發展且偏向保守,所以互聯網行業的創新和法律層面的衝突勢必長期存在。

因此,這類案件對法院來說尚屬於需要去確定法律如何適用的新案件,尚未形成統一明確的裁判規範。就版權保護制度而言,法律設定這個制度的立法本意並非“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事實上著作權法的實質也是一種控制作品使用的機制。

我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12種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權且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例如: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爲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等。現有法律規定,不違反這12種情形,並且不牟利,就不構成侵權。

顯然,分享型平臺審覈並允許內容創作者將具有版權的音頻、視頻等內容上傳,並不在這12種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對於平臺及個人是否牟利這個點,事實上也很難有證據證明。故,不管是內容創作者還是分享型平臺,其實都是踩在法律邊緣行事。

不過,也應該看到積極的一面,分享型平臺已經現實存在,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幫助作品宣傳的作用。我個人認爲,若能在促進網絡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一個平衡,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讓其能從著作權中獲得收益,又能最大化地發揮作品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纔是最理想的狀態。

這個狀態的實現,在司法解釋或其他指導性文件出臺之前,只能寄希望於在衆多個案審理中形成相對固定的規範,進而指引再創作的個體以及分享型平臺主動調整適應了。

我做的是原創視頻,字體的版權已經購買, BGM的版權問題還沒有一個完善的解決方案,尚在非法的邊緣不斷試探。

我喜歡的一般都是比較小衆的外語歌曲,我也沒有在YouTube上傳過視頻,目前尚未遇到被起訴侵權的問題,但內心還是會有擔憂。

而如果跟音樂版權庫簽約付費的話,好一點的版權曲庫一年的費用約200美元起,對於個人UP主而言還是有些貴。再者,即使簽約了,也不見得就一直能從中找到合適的BGM。

現有的解決辦法是,我會特意挑選年代較久、較小衆的音樂,版權方不容易找上門。我也會聯繫國內一些小衆樂團,詢問他們能否將音樂作品授權於我,做非商用視頻的BGM,目前已經徵得一些樂團的同意。同時也在尋找適合的付費曲庫,還是希望能一勞永逸地解決音樂版權問題。

此外,我在使用BGM時,會在視頻中顯著標註這首歌的名字和創作者,目的也是盡力幫助這些BGM引流,比如會有一些粉絲在看了我的視頻之後,專門去搜索這首歌聽。

本篇作者 | 李夢清|當值編輯 | 馮迪

責任編輯 |何夢飛| 主編 |鄭媛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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