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5號 來源:溝通交流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現予發佈,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附件: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 監 會

外 匯 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爲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強化投資者保護,促進直接融資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要求,現就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製定本規則:

一、本規則所稱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指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

二、其他債權類資產被認定爲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記建檔或招標方式非公開發行,發行與存續期間有2個(含)以上合格投資者,以票面金額或其整數倍作爲最小交易單位,具有標準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發行文件對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有明確約定,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發行文件中明確發行人有義務通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等償付投資者,或明確以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並至少包含發行金額、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期限、發行方式、承銷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在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債券市場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四)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採用詢價、雙邊報價、競價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機構、承銷商等積極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務。買賣雙方優先依據近期成交價格或做市機構、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若該資產無近期成交價格或報價,可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務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機構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有效處理利益衝突,同時通過合理的質量控制手段確保估值質量,並公開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確保估值透明。

(五)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爲其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機構,已納入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統籌監管,按照分層有序、有機互補、服務多元的原則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遵循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統一規範安排。

三、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五項所列相關要求的機構,可向人民銀行提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四、不符合本規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債權類資產,爲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存款(包括大額存單)以及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形成的資產除外。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劃,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憑證,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未同時符合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的爲單一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是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未被納入本規則發佈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統計範圍的資產,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可豁免《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過渡期結束後尚在存續期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五、本規則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指導意見》及本規則相關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導意見》和本規則爲準。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