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因显失公平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撤销原、被告在交警大队签订的赔偿协议,由被告谭某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失共计342865.72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某日晚,被告谭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陈广线从湘东镇往排上镇方向行驶,途经萍乡市湘东区某交叉路口时,与自左向右横过道路的原告彭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彭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4日,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谭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彭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因急需治疗费,原告法定代理人文某与被告谭某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谭某一次性赔偿彭某医疗费(包括后续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等其他一切费用共计40000元;谭某之前所交医院的77700元不得要求彭某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住院治疗,签订协议时,原告未治愈出院,因急需医疗费用,原告法定代理人文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本案赔偿协议书,但原告的伤情一直恶化,至原告第一次出院时共花费医疗费用135396.86元。后来因原告的病情出现反复,陆续住院治疗二次。原告法定代理人文某签订协议书时对原告伤情认识不足,协议所载明的赔偿金额亦远远低于原告已产生的损失,该协议显失公平,故对于原告主张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谭某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故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最后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谭某不服,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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