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協議因顯失公平 法院依法判決撤銷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令撤銷原、被告在交警大隊簽訂的賠償協議,由被告譚某賠償原告各項人身損失共計342865.72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某日晚,被告譚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沿陳廣線從湘東鎮往排上鎮方向行駛,途經萍鄉市湘東區某交叉路口時,與自左向右橫過道路的原告彭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彭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4日,萍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湘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譚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原告彭某負次要責任。原告在住院治療期間,因急需治療費,原告法定代理人文某與被告譚某於2018年1月12日簽訂賠償協議書,約定:“譚某一次性賠償彭某醫療費(包括後續醫療費)、傷殘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等其他一切費用共計40000元;譚某之前所交醫院的77700元不得要求彭某退還……”

法院審理後認爲,事故發生後,原告一直住院治療,簽訂協議時,原告未治癒出院,因急需醫療費用,原告法定代理人文某與被告譚某簽訂了本案賠償協議書,但原告的傷情一直惡化,至原告第一次出院時共花費醫療費用135396.86元。後來因原告的病情出現反覆,陸續住院治療二次。原告法定代理人文某簽訂協議書時對原告傷情認識不足,協議所載明的賠償金額亦遠遠低於原告已產生的損失,該協議顯失公平,故對於原告主張撤銷協議書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譚某未購買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故法院根據本案當事人的責任比例,最後判決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判決後被告譚某不服,上訴至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萍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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