滹沱河,古又作虖池或滹池,当地人俗称糊涂河,源于山西省繁峙县泰戏山,向西南流经恒山与五台山之间,至界河铺折向东流,切穿系舟山和太行山,东流至河北省境内与滏阳河相汇成子牙河后入海。

滹沱河是山西七条重要河流之一,是途径忻州境内的第一长河,这条河被当地人称之为母亲河,几千年来一直哺育着沿河两岸的人民,就连曾经毛主席在代县路居时赞不绝口的大米都沾着滹沱河水带来的灵气和精华

然而就在前几年,一些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经济发展,追求个人利益而抛弃环保理念,致使那个原本清如明镜的滹沱河一度的失去了踪影。2017年山西省政府在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下,全面建成了河长制,从那以后各级政府对河道治理也提上了日程。并且在2018年12月27日召开的省人大会议上通过了《忻州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并于次年的5月1号实施。

两三年的集中整治,初见成效,大多地方政府官员思想观念也随着中央的政策方针在不断的转变,滹沱河水质也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官员抱有侥幸心理。存在对中央政策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的情况。

2019年10月29日排污地采集图片

就在2019年10月29日记者就接到群众反映,从繁峙县城流经代县东留属的滹沱河,水质如墨,恶臭难闻。记者奔赴现场查证后发现排污源头位于繁峙县滨河公园。后经调查了解,污水来源为繁峙县污水厂,情况是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据周边群众反映,这种情况已经持续数年。在现场我们将此情况电话反映到了繁峙县生态环境局,以督促他们早日落实整改。然而时隔数月,当记者和群众期盼着早日能见到整改成效时,山西省环保督察组在繁峙滨河公园发现了同样的排污现象。

2020 年3月23日忻州环保局下发文件责令繁峙县全力查清影响水质恶化的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全力整改;全面排查辖区沿线的入河排污口并全面开展治理;确保繁峙县所有生活污水需经过髙效收集、达标处理后方可进行排放,然而从记者反映问题再到环保督察发现问题,近4个月时间里繁峙县环保局却对记者反映情况,不调查,不落实,不整改,无动于衷。

2020年7月4日距挂牌督办开始时间已经过去了百日,为了了解排污整改情况,记者再次驱车来到了污水厂的排污口所在位置。在这里记者发现沿河道往西方向遮挡了围墙。透过围墙隐约的发现几台大型机械停靠在场地一边。河道被挖的满目疮痍,但并未看出有治理污染的的影子。排污口污水不见了踪影,流出来的却是与以往不同的清水。这一切看起来似乎已经整改到位。但是就当记者将要离开时,突然发现周围的空气有些异常,恶臭的味道让人闻起来直想干呕。在接下来的查找中,更加惊人的发现让人看的目瞪口呆。

2020年7月4日排污口情况

在位于公园坝体南侧,一处排污口正在不间断的排放着黑色的有毒污水,污水口下面有一个直径约二米的水坑,里面黑色的污水,加上恶臭的味道让人望而生畏。污水从坑内流出未经任何拦截直排于河道。在排污口对面,同样一个类似的大坑未经处理污水直排于河道。我们沿着污水流出的方向,一路跟随。发现污水流入代县境内后依然如同排污口一样臭气熏天。

污水流经之处恶臭难闻,河中的鱼虾相继死亡

如果说污水外理厂整改有难度的话,那么在距离排污口不过几百米的黑砂场淤泥直排河道,那又该怎样解释呢?当记者跟随污水一路西下时,发现一家黑沙厂,坐落于滹沱河岸边。洗沙所产生的淤泥混着污水,通过管道直排河内。沙厂工人违法排污,胆大程度让人咋舌。既便陌生人靠近也无所忌惮。然而在砂厂约几十米外,山西省环境检测站赫然在烈。这座看似高档的房子,灰尘已落满了整个桌面。如若只是检查水质的好坏。那么可想而知这座房子,顶多也只是拿来应付一下上面的检查。

洗砂场将细砂产生的泥水直排于滹沱河

无人值守的监测站和黑砂场,

在河道一侧发现了另一处排污口直通繁峙县古家庄方向

漠南春色到滹沱,边柳青青塞马多,这是古中唐“大历十才子”之一、著名边塞诗人李益见景抒情的一首诗。如今的滹沱河在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正逐渐恢复成往日的情景,忻州市郑书记也曾在滹沱河河道长会议上重点讲到,要落实河长制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来推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水生态环境。然而如何能够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水上生态环境,则需要的是同一河道上兄弟县市的协同配合。繁峙县做为滹沱河源头更有责任义务去落实好河长责任制,落实好《忻州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条例》而不是我行我素将众人的母亲河变成自家的排污渠。那样受伤害的不只是政府的公信力,更严重的是下游上百万人民与牲畜的健康与安全。

繁峙县因排污挂牌督办整改问题已有约百天,我们相信省委省政府对于滹沱河排污的打击力度,同样也相信繁峙县人民政府对于非法排污问题整改的决心。但是作为这次非法排污的主体方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是否在监管方面存在问题。这也确实应该随着排污的整改一并落实。

相关链接:忻州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第三条 流域内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河长负责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责任。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围垦河道。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围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退地还河。禁止在河源、河道保护范围内堆放、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源的要求和水体的自净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条 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禁止城乡生活污水、垃圾直接进入河道。新建集中处理污水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达标排放要求;现有的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技术改造。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编制流域规划或者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执行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生态修复与保护资金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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