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官,你帮我们做做调解吧,我们现在干啥去哪都不行,我们现在就履行,请把我们的失信和限高去掉吧。”7月2日上午,被执行人杨某及其妻子雍某以及担保人刘某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提出马上向邮政银行马鞍山分行偿还贷款,申请解除失信、限高执行强制措施。

2016年1月,被执行人杨某、雍某因购买材料、设备的需要从邮政银行马鞍山分行贷款共计10万元并签订为期两年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当日,刘某和邮政银行马鞍山分行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为杨某、雍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杨某、雍某发放了贷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杨某夫妇及刘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遂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份,经法院主持调解,杨某夫妇确认尚欠银行借款本金87382.45元及利息,并同意在2个月内归还完,刘某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杨某夫妇及刘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邮政银行马鞍山分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杨某、雍某、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督促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三人接到法院通知后仍故意逃避执行,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随后更是和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该院依法将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三人被列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后,不仅让他们失去了信用度,对其工作和生活也产生了严重影响,令其十分苦恼。最终,在“失信”和“限高”的压力下,杨某、雍某、刘某主动赶到法院,向执行法官提出偿还全部还款义务。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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