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網貸已完成退出240家,停業並進入良性退出的過百家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向社會公衆徵求意見,其中非法集資提高刑罰,非法討債入刑等引發社會關注。記者從相關政府部門獲悉,目前深圳網貸平臺已完成退出240家,已停業並進入良性退出程序的過百家,網貸風險整治進入“深水區”。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爲,未來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對鞏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修正案將築起司法“防火牆”

近年來,金融藉助科技不斷創新升級,但同時金融亂象層出不窮,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由此催生的債務人主觀惡意逃費債行爲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另一方面違法違規催收行爲對債務人的個人隱私甚至生命安全帶來一定威脅。

以P2P網貸行業爲例,2018年至今,大量P2P網貸平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被刑事立案,多地宣佈全面取締P2P網貸業務,大部分P2P網貸平臺已退出或正在退出。近年來,深圳加大對P2P網貸行業的風險處置力度。記者從相關政府部門獲悉,目前全市已完成退出機構240家,已停業並進入良性退出程序的機構過百家,公安部門對涉嫌犯罪的機構進行了立案打擊。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藝律師表示,因P2P網貸行業存在跨地區、跨業態、涉衆性等特性,在P2P網貸平臺清退(包括刑事打擊、行政取締、主動退出等)過程中,出現了諸多法律難題,例如罪名認定問題、涉案財物追繳處置問題、刑民交叉問題、跨地區跨部門協作問題等遇到了諸多困難。

王藝認爲,(草案)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回應了P2P網貸風險處置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能夠有效遏制僞金融創新,非法催收行爲入刑有利於規範催收行業。未來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是防範非法集資的長效機制之一。

嚴懲非法金融活動

(草案)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了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李尚澤律師認爲,目前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分爲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兩種,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並使用了詐騙的手段進行集資,可定集資詐騙罪,量刑最高可至無期徒刑;但如果不能證明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能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處罰,目前量刑爲最高10年。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最常見的涉衆型經濟犯罪,社會風險性較大,在當前網貸企業紛紛暴雷、被刑事立案打擊的情況下,居然有個別犯罪嫌疑人認爲“賣房賣地還錢判3年,一分錢不還判5年”,說明如果法定刑太輕,震懾作用不足,部分犯罪嫌疑人寧肯服幾年刑也不願積極退贓,導致了許多已經蒙受平臺暴雷損失的市民雪上加霜,因此提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法定刑的迫切性可見一斑。

(草案)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最高刑期10年提高到15年,縮小了上述兩個罪名的差距,對震懾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促使行爲人積極退贓有正面作用。

非法討債將入刑

對非法討債問題,通過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草案)提出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並以此爲業的行爲規定爲犯罪,以加大對非法討債行爲的懲處力度。

王藝律師認爲,(草案)把這類非法討債問題上升爲犯罪,一定程度對於遏制暴力催收和“軟暴力”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的行爲產生威懾力,對於整頓和規範催收行業具有深遠意義。

他表示,遏制非法討債,不代表放任借款人惡意逃廢債,也不代表不考慮出借人的利益。相反,通過刑法進一步規範催收市場和催收人員,將避免“利益驅動下違揹人的基本道德”,遏制人的“惡”,進一步規範催收行爲,提高出借人的挽損率。

李尚澤律師提到,(草案)將“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的範圍進行了縮限,包括放高利貸、賭債等,可以有效避免一般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因畏懼被定性爲以“軟暴力”索債而不敢以訴訟、仲裁等正常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現象。

來源:沈勇/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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