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內蒙古赤峯老年公寓命案致3死4傷 人足夠“老”就一定會減刑嗎?解讀來了)

警方通報

7月9日,內蒙古赤峯一老年公寓發生命案,最終致造成3死4傷,因其犯罪嫌疑人81歲,不少網友提出《刑法》中“滿75歲刑事責任從輕減輕處罰”說法,引發關注。

據赤峯警方通報,7月9日,內蒙古赤峯市紅山區橋北悅心老年公寓(民營)發生一起命案,造成2人當場死亡,5人受傷。傷者中1人搶救無效於10日5時許死亡,其餘4人生命體徵平穩。嫌疑人王某某(男,81歲),已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善後處置工作有序進行。

就網友關注問題,封面新聞記者採訪了北京知名律師周兆成。

周兆成律師表示,關於是否適用死刑,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從審判實踐來看,將那些採用銳器、劇烈腐蝕物等毀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殘損他人身體的行爲,認定爲“手段特別殘忍”。

本案嫌疑人王某某實施的行爲致2人當場死亡,5人受傷,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後果,雖其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但是如果其行爲達到“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有可能適用死刑。

關於是否適用減刑,我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本案嫌疑人王某某實施的行爲經查明屬於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即王某某由死緩減爲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五年後方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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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姜國一 本文來源:封面新聞 責任編輯:范姜國一_NN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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