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诈骗者遇上盗窃者,他们会擦出怎样的火花?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通过事先微信绑定银行卡,后将已出售的卡中诈骗所得钱款黑吃黑截胡转走据为己有的案件。

诈骗者与盗窃者邂逅

2018年6月,蒋某与陈某夫妻合计,决定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方式,实施诈骗。蒋某通过他人在网上发布提供上门服务的虚假招嫖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在被害人拨打电话后,蒋某冒充会所前台服务人员或者司机等,以支付服务费、人身安全保证金、会员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微信、银行卡发红包或转账。

诈骗成功后,蒋某将诈骗所得从微信提现到银行卡。据查明,蒋某与陈某使用的数张银行卡系通过“中间人”高价收购而来。

郑某得知有人专门高价购买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后,便动起了小心思,他与杨某等人商议,以两人的身份信息办理多张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设备,成套出售给“中间人”。

同时,私下商议将已出售的银行卡绑定自己微信,待赃款进账后,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出私分,从而“黑吃黑”截胡。就这样,通过倒卖银行卡的“中间人”牵线搭桥,诈骗者与盗窃者邂逅了。

2018年9月,郑某等人通过绑定的微信发现出售的银行卡有进账,于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走了卡内27271元,同时将银行卡挂失注销。

先后落网被判刑

同年9月和去年1月,蒋某、陈某陆续被抓捕归案,在公安机关讯问的过程中,蒋某、陈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也供述了部分诈骗款项被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转走的事实。办案民警遂顺藤摸瓜,迅速将郑某、杨某等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2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

被告人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然后注销银行卡的方式,将自己已出售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内不属于自己的资金盗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蒋某、郑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向存丹 何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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