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天空

感受法治新生态

木兰溪是莆田的母亲河,由于其上下游落差大,下游河道弯曲狭窄等自然因素,历史上极易发生洪灾。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曾先后十次直接关心木兰溪治理工作,提出“变害为利、造福人民”的目标和“既要治理好水患,也要注重生态保护;既要实现水安全,也要实现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

历经20年,莆田市始终牢记总书记嘱托,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精神和全流域系统治理的方法,实现了木兰溪从“水患之河”到“安全之河”“生态之河”“发展之河”的华丽转身。莆田市也成为“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打造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木兰溪样本,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生动范本。

莆田两级法院始终把服务保障木兰溪流域系统治理摆在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突出位置,积极在审判实践中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延伸生态修复领域、丰富生态修复方式。莆田仙游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陈某非法采矿罪一案中,通过实地勘察掌握受损河道实际情况,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施工设计,创新性采取“固坝填石”河道修复模式,助力木兰溪流域生态系统治理。

“固坝填石”河道修复模式创新性地将“补种复绿”的修复经验从林域延伸到水域、运用于河道,是仙游法院主动延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将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木兰溪流域生态破坏修复治理中的一次大胆尝试和探索实践,为全市乃至全省河道治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修复样本,构建起恢复性生态司法保护的有效屏障。

在修复治理过程中,仙游法院积极主动联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构建起设计、施工、验收等项目全程参与、全程跟踪的生态修复机制,既有效保障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实际执行,也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被告人陈某非法采砂的地点位于仙游县城关北西侧仙水溪社硎湖洋河段,双溪口水库上游至九仙溪三级电站下游的河道内。经现场勘查,发现案涉河道因非法采砂致使河床下切、河槽改道、流势改变,且上游陈某堆砂处河道变窄导致洪水位增高,对上游九仙溪三级电站造成一定影响。

经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河道修复工程进行施工设计,设计修复总长度760米,工程主要内容是通过实施铲平砂场、挖填采砂坑、拓宽变窄河槽、布置石笼挡墙、卵石填筑等工程措施,对受损河道进行修复。

具体过程为:将陈某安装的砂石分离设备移除,对陈某堆砂处进行铲平,将堆积未及售出的沙砾料开挖回填至采砂坑内,将变窄河道拓宽,利用河槽中清理出的砂砾料填筑堤坝、设置石笼挡墙等。其中,砂砾石开挖 7419立方米,挖坑回填(利用开挖砂砾料)5683立方米,堤身填筑(利用开挖砂砾料)1536立方米,石笼挡墙(利用开挖砂砾料)200立方米。该工程预算总投资14.2万元。

工程完工后,经仙游县水利局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后,从仙游县生态修复专门账户直接将修复费用支付给工程施工方。仙游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与负责非法采矿区生态修复工程的县水利局保持密切联系,安排专人全程参与该案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真正实现生态修复效果可评价、可检查。

双溪口水库属于福建省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陈某在双溪口水库上游河道禁采区非法开采砂石料,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而且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乃至整个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威胁。“固坝填石”河道修复方案,有效阻止河床继续下切,减轻了河水对边坡的冲刷侵蚀以及下游水系的防洪压力,避免了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的发生。同时,也保障了上游九仙溪电站的安全和下游双溪口水库的正常供水。

该案是仙游法院审结的全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独特优势,也是仙游法院司法助力木兰溪生态保护的典型案例。仙游法院在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判令陈某承担14.2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真正贯彻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谁受损、谁受益”的原则,实现惩罚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双重目的,顺应了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和刑罚发展趋势。该案成功入选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责编:刘兴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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