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庭艺术 | 故事比单纯的法律更深入
导论:事实上,人类是通过故事了解世界的。一个好的故事就像一个打磨的很好的笑话——简洁有力、印象深刻、郎朗上口,更重要的是,你不可能忘记它。
“蓝脸的窦尔敦盗御马,红脸的关公战长沙,黄脸的典韦,白脸的曹操,黑脸的张飞叫喳喳……”将人物脸谱化并不仅限于艺术舞台,同样适用于庭审的舞台。
一般而言,表演作品中的人物,就是表演作品创作中的核心。人物的塑造,是表演作品创作的重中之重。带有表演性质的艺术创作,都是紧紧地围绕塑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展开的。可以这样认为:人物是叙事的核心,是矛盾冲突的核心,是影片造型的基础。同样的,庭审,更是人物冲突最激烈的场景了。在这样的场景下,不可能没有人物,人物不可能没有形象。
根据心理学理论,法官做裁决的过程属于人际知觉过程,人际知觉通常会经历三个阶段,即选择信息、组织信息、解释信息。这三个过程中,必然充斥着各样的偏差,其中心理机制的影响尤甚。比如,影响人们认识和决定的首要心理机制就是简单归因,即人的大脑倾向于对人事物进行简单归类,并用某个特点概括定义人事物整体,包括是非、忠奸、得失、多少等等。一旦这种印象形成,心理机制会促使人不断寻找证据来验证自己的观点。
在庭审中,主题和标签是需要我们主动帮法官打上的心理标记,让法官脑海中形成一幅感性的画面。事实上,法庭陈述无需留恋过多事实细节,细节过多不仅无法达到让法官记住的效果,还会干扰关键信息的输入。因此,需要律师将己方的案件事实凝练,将案件浓缩成为容易记忆的词语或短语,简化一些细节信息,包括主体名称、时间、地点、文本等要素,仅仅将标签和主题传达给法官,给他留下深刻的印象,让它成为法官心中案件事实的主题和标签。这样的标签,不仅仅包括案件的某个当事方、证人,甚至包括事件和事物。
优秀的代理律师在进行陈述时,应该在自己所描述的案件事实中体现出强烈的责任认定与归结含义,适当地添加冲突、背叛、谎言、欺骗、阴谋、忠诚及守信等元素,让枯燥无味的案件事实变得稍加有趣一些,让法官看到一幅感性的画面,让法官知道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当然,如果能借助可视化的图表、视频等工具进行陈述,效果会更好。
如果有人问你对一个活动的哪些瞬间印象最深刻,你会怎样回答?经过社会学家广泛的调查,大多数人的回答基本都是:最巅峰感受的瞬间,以及活动结束时。心理学中的首因效应原理,即第一印象对人的判断的影响通常超过其他阶段,影响也更为持久。近因效应则证明近期发生的事情给人的印象更为深刻。二者同样指向出现的时间、顺序对记忆和认知的重要印象。
在法庭中,我们也会注意到,审判时间越长,初次印象和最后印象往往变成最强烈的印象,因而在庭审中,与其把精力平均分配在各个上阶段,不如着重用精力放在两项特别有利的方面。
在案件陈述中,将重要的事情放在开头和结尾,并进行着重强调,构建我方的事实地图,并强化法官心中的印象,让法官在最初就能在我方的带领下,沿途寻锚,得出有利于我方审理结果。
在举证过程中,我们需要对证据的展示顺序进行组织、排列,并分组进行展示。不论是整租证据的出示顺序,还是同一组证据内某项证据的排序都应当遵循认知规律,将关键重要、有趣新奇的证据放在开头或者末尾,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
同样的,信息传递效果与信息传递的次数成正比例,重复可以增强对信息的接受力,一个人接触信息传递的次数越多,他受劝诱的影响就越大,更易认同。庭审中要学会多次向法官展示己方的事实与观点,让法官能够对我方的观点反复、多次、重点形成印象。
根据传播学的理论,信息传递效果与信息传递的次数成正比例,接收一项信息三到四次会极大地促进记忆,更多次的重复则会更为有效。但是重复的形式必须是不断变化的,这样才不会因为对同一事件貌似无止境的重复而使听众丧失兴趣。
庭审中,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法官会很快忘记我们说过的90%的陈述内容。但是,正如梅尔温·M·贝利在《诉讼之王》一书中所言,“没有任何法律禁止重复。”因此,律师们可以借用传播学的知识,大胆的对己方认为重要的事实进行重复。这不仅是为法官重新组织信息,也使我们多角度审视己方的观点,并且确保我们不偏离主题。在重复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两点:
一是提取主题。主题是话题的核心、灵魂,也是法官关注的重点,因此虽然是多角度多次阐释己方的事实,但是都要注意紧扣主题,不要偏题。一定要客观考虑法官普遍关心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作出自己的解答。
二是变换“马甲”。通过不同的方式(语言、图片、图表)和表达方式进行强调,以免引起法官的反感。对于反复重复的事实,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表达。比如:第一,提示,就是告诉法官接下来有重要的事情要发生。提示可以是直接的,比如直接说“接下来是重要的事实”;或者间接的,运用音调、意味深长的停顿、身体语言等类似形式。第二,反问,效力同样强大。反问会刺激人们积极思考,引起人们内心的对话,这种自我产生观念会加深记忆的作用,使记忆更为深刻。
美国幽默大师威尔·罗杰斯称:“哈佛法学院的教育并非3年,而是6年。因为法学院的3年苦读,使他变成不讲理的人:毕业以后,又需3年,使他变回来,改造成真正通情达理之士,返璞归真,像未入学时那样。”
语言是一门艺术,过于的法言法语,会给听众带来听觉上的辛苦与疲劳,用言简意赅的表述牢牢抓住合议庭的思路,使他们一举获得你的论据的概要,并用他们自己的想象力和同情心去填补细节,从而替你完成最终辩论,效果远比为了追求看起来专业的法言法语而呈现出刻意、死板、教条的表达效果好的多,更容易让法官接受己方输出的信息。”【2】
因此,在庭审,我们的语言应当尽量选择选择通俗、生动的语言。
1. 语言通俗化
受法学教育和职业环境的培养,律师的表达往往重逻辑而轻内容;重规则难近人情。这样的表达方法当然不是错误的,但是否适合陈述这个特定环境,我们认为值得探讨。如前文所述,陈述的意义在于把“这是个什么事”、“你需要法院做什么”和“法院为什么要支持你”讲清楚。但讲清楚的目的并不在于讲本身,而在于让受众理解与接纳,要让受众接纳,就得重视受众的“用户体验”,为受众扫清一切可能的理解障碍。拗口的专业名词,复杂的逻辑体系、冗长的句式、反复的转折、跳跃的描述等等都是横亘在受众理解路径上的巨石。
2. 善用比喻
比喻的力量,它会呈现出一幅语言图画。它使你能够看见你的想法,让你的语言更形象具体。大脑处理图像的速度是单纯处理文字速度的六万多倍。因此,一幅图画等同于六万多个文字。想象一下,在法官的脑海里保存一幅图片,你会节省多少时问。
还记得艾森豪威尔将军的军士多命去打探战况后,被要求作出简单评估时所说的话吗?“先生,想象一个面包圈,我们就是中间的那个洞。”即使你已经阅读了大量的文字,你仍然会记得那个比喻。
3. 避免冗长的术语和复杂的结构
对于涉及专业性强的知识,如编程知识、某种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国家质量标准等等专业性问题,可以借助彩色的图标和图片,代理人可以在开庭前准备好,提前交给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并且在解释时,先用自己的大脑去理解消化,再用自己的语言讲出来,能不能被法官理解的标准可以参照:是否能让小区里晒太阳的大爷大妈能听懂。
[1]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4135c083-110a-4093-aa50-c0f21a768b27?downloadLink=2
[2][美]托马斯·A·马沃特,《庭审制胜》